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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水仗”的背后:信托通道业务再受质疑

2014年08月22日 07:28    来源: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秦 炜

  此前,“诚至金开2号”已经让信托通道类业务成为业内讨论的焦点。日前,湖南信托和国元信托各自针锋相对的声明将对通道业务的讨论再次炒热。

  2013年7月19日,深圳华宸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宸未来)委托国元信托设立“国元信托——湖南信托志高动漫文化产业园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国元单一”),并指定该信托资金定向用于投资湖南信托发起设立的“淮南志高动漫文化产业园项目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湖南单一”)。信托资金分两期投放,总规模2.999亿元,期限两年。湖南单一向淮南志高动漫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志高”)发放贷款,华宸未来的信托资金来自于其资产管理计划。目前,淮安志高因开发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现在项目已经停止施工,保证人也官司缠身。

  湖南信托与国元信托都声称该业务是自己的通道业务,言外之意是对方应该对未尽职管理行为承担责任。

  不过,普益财富研究员范杰表示,两家信托公司都认为自身从事的是“事务管理类通道业务”,都在刻意回避一个问题:即便在事务管理类信托中,受托人也应该遵守谨慎原则。而且,用单一资金信托的形式,通过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产品对接不特定多数的投资者,不是一个较好的选择。更重要的是,湖南信托在标榜自己是“通道”的同时,收取的信托报酬高达1.60%,违背了直接融资的基本精神。

  事务管理信托就是通过信托计划,向委托人提供专业化的框架安排,全方位的管理信托财产。在这个过程中,虽然资金投向有可能由委托人决定,但受托人有义务,有责任以其从事的职业和社会地位,对受托事项付出通常应付出的注意。

  范杰表示,两家信托公司都没有做到这一点,国元信托在声明中透露其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中有华宸未来明确表示“委托人承诺受托人无需对该项目另行进行尽职调查”,这有可能是出于免责的需要,但华宸未来是基金子公司,其风险承受能力有限,国元信托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直接标的之管理人,应该本着谨慎的义务对投资标的及投资项目进行审查。而湖南信托也在其声明中提到,“后经查实发现:国元信托的资金并非国元信托的自有资金,而是来源于华宸未来委托国元信托设立的另一单一信托;而华宸未来的资金则来源于其未经授权冒用湖南信托名义向社会投资者发行、募资的资管计划募集的资金”。作为一家信托公司,对信托资金的来源都只能通过“后经查实发现”,很难说其对投资者的适格性做了细致的审查。

  信托业一直在“创新-监管-创新-监管”的螺旋中发展。虽然监管部门一再对某些业务警示,但无论是之前的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还是后来的房地产信托业务,信托公司总能找到创新去规避监管约束。在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的过程中,信托公司一般都把自己的责任撇得很清楚,通过抽屉协议等将自身的责任降到最低,甚至将所有风险完全转嫁给交易对手。

  在以往的银信合作中,由于商业银行自身经营风格较保守,加之其对非标准债权资产的风险控制能力较强,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重大问题。而自券商、基金公司子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以来,信托公司的合作对象拓宽到这些机构和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与商业银行不同的是,这些机构在非标债资产的风险控制方面经验并不丰富,加上是新进入资产管理市场,需要与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自主管理的产品竞争,经营风格不免激进。在这种情况下,项目容易出现问题。

  范杰表示,在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尤其是其子公司合作的过程中,交易对手却不一定能如商业银行这样操作。其一,证券公司子公司和基金公司的子公司注册资本一般较小,融资能力也相对有限,对问题项目进行刚性兑付有困难。其二,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文化是投资银行的文化,其核心是强调风险的转移,而商业银行强调的是风险的管理和经营,这种不同的文化使得监管层的态度也不尽相同,这可能使得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并不会如商业银行那样死守兑付底线。合作机构对兑付的态度可能使得投资者将压力传导给信托公司。所以,信托公司在与这些机构合作的过程中,应该更注重风险控制。

(责任编辑: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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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水仗”的背后:信托通道业务再受质疑

2014-08-22 07:28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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