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调控目标不落地怎么办
1月1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13年12月70个大中城市住宅销售价格月度报告,结果显示,在新建商品住宅中,与上年同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1个,上涨的城市有69个。
如果把范围缩小,在全国35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拉萨除外)中,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同比2012年12月,无一例外,都是涨。之所以选择这35个城市,是因为2013年年初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这些城市制定房价控制目标,以及问责机制。但目前没有一个城市的政府部门明确表态,自己的房价控制目标是否实现,而问责机制仿佛成了过眼烟云。
一位接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官员告诉记者,房价控制不住,很难明确是谁的责任,由此又该向谁问责呢?
哪些城市实现了房价控制目标
2013年3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公布,第一条就是“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
按照这个通知,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除拉萨外),都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要是完成不了这个目标呢?上述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但对具体的问责制度并无明确表述。
2013年4月1日,除拉萨外的35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都发布了2013年房价控制目标。35个城市大多使用了基本一致的文字表述:2013年房价涨幅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涨幅。这意味着,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减去CPI涨幅之后的数据是2013年的房价涨幅上限。
有4个城市例外。其中青岛和西安表达了更大的决心,目标是“房价涨幅明显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
而北京和上海的表述更加模糊。北京的目标是:希望能够保持房屋交易量的稳定,交易价格的稳定;上海的目标则为: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
遗憾的是,2013年底的数据有些不留情面。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京沪广深同比年度涨幅都超过了20%,最高的是上海,同比涨幅达到21.9%。这是2006年统计局公布房价指数以来,新建商品房住宅指数首次出现4个一线城市全部同比年度涨幅超过20%的情况。
无论怎么说,超过20%的同比涨幅都难于被定性为“保持交易价格的稳定”、“保持房价基本稳定”。
截至记者发稿时,青岛市尚未公开其2013年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数据。但从公开的数据看,该市2013年的CPI涨幅为2.5%,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同比涨幅为10.5%。也就是说,如果要兑现2013年初的房价控制目标,该市2013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涨幅至少要达到13%以上。
再来看看其他城市。广州2013年初的承诺是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1%,CPI控制在3.5%,但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同比涨幅高达20.4%,比承诺的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高出12.9%。深圳的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同比涨幅高出承诺14.8%。
南京2013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0%,CPI增长2.7%,但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同比年度涨幅却高达15.6%;福州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9.3%,未公布其CPI数据,但即使如此,该市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同比年度涨幅高达13.3%;厦门承诺的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增长为8.5%,但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同比年度涨幅为16.9%。
记者对35个城市的数据进行了梳理,结果显示,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同比年度涨幅超过20%的有4个,涨幅在10%~20%的有19个,涨幅在8%~10%的有8个。只有海口、贵阳、昆明、宁波4个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同比年度涨幅低于8%。
房价控制目标能否成为问责的依据
房价上涨幅度远远超过政府拟控制目标的尴尬已经不是第一次出现。
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陈国强告诉记者,当初中央要求地方政府制定房价控制目标,是希望地方政府能够拿出有效的措施,应对2009年和2010年过快上涨的房价。
2010年初的国务院文件只是要求地方政府承担起稳定房价的职责,并未要求地方制定房价控制目标,但当年全国房价涨成一片。
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第一次要求各城市政府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向社会公布。按照当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数据,共有608个城市制定了房价控制目标。在看到的公开资料中,只有北京市提出了稳中有降的目标。
2011年12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员、新闻发言人秦海翔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北京实现了这个目标。
2011年底,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作会议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长姜伟新说,“从目前情况看,绝大多数地方基本实现了2011年年初制定的房价控制目标。”至于未达标城市的具体名单,住建部至今未正式公布。
2013年初,房价上涨压力再次袭来,国务院在3月发出通知,再次提出房价控制目标,只是这一次仅要求全国35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拉萨除外)执行。
从2011年开始,就有专家对制定房价控制目标表示反对,理由是这样的做法会导致尴尬的结果。
“如果地方政府拿出了房价控制目标,就有可能完成不了,到时候该怎么办?”陈国强说,完不成房价控制目标,该怎么问责?
实际上,这个问题在2011年就已经显现。
在2011年,全国多个城市拿出了房价控制目标,但仔细研究这些目标会发现,各地说的房价目标并不一致,有的城市说的是“新建住房”,有的说的是“新建商品住房”,还有的说的是“新建普通住房”。年底考核算账的时候就发现,统计口径都不一致,又怎么下结论?
还有的城市,到年底最后一两个月的时候突出拿出一个限价令,规定价格超过某个标准的楼盘,一律不发放预售证,实际就是为拉低全年的住宅价格涨幅作努力。最终也许数字上达到了年初的房价控制目标,但实际的住宅价格要远高于政府数据。
不仅2011年如此,从今年的数据公开来看,有些城市只公开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却没有公开CPI涨幅;有些城市至今两个数据都未公布;有些城市在2013年初政府工作报告中就不提年度CPI控制数据,导致无法精确得出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幅度。
如此一来,是否完成房价控制目标,恐怕只有政府自己知道。
“在制定房价控制目标的时候,政府部门就没有说清楚标准,也没有说清楚统计口径,更没有明确以什么机构发布的数据为准,那怎么能说一个城市没有完成房价控制目标呢?”北京中原地产市场研究部总监张大伟说,房价控制目标可能一开始的主要目的是影响房价预期,但并没有真正按着完不成就问责的思路来设计。
房价控制目标完不成,该怎么办?
2013年初的国务院文件提出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一年下来,这个考核问责制度究竟落实在哪些省市,目前尚无人知晓。
某国家级研究机构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授告诉记者,从中央的角度来看,是希望通过考核问责制度来约束地方政府,实现对房地产的有效调控,但各地政府可能并不愿意主动来建设这样的问责制度。
实际上,中央并非2013年才第一次提出对房价控制目标完成情况的问责制度建设。
早在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发布,已经要求建立考核问责机制。这个通知要求对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提出要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这其中,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要加强对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要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新建住房价格涨幅超过年度控制目标的省(区、市)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地方政府是有房价上涨动力,但房价上涨与否,上涨多少,很多时候并不是由地方政府说了算。”张大伟说,这些年看下来,房价的波动与中央的调控政策、金融信贷政策、财税政策关联度极大,责任到底在谁?
在陈国强看来,各地出台房价控制目标本身就是把房地产调控问题简单化了,因为影响房价的因素太多。“很多时候往往是前一年,甚至是前几年的土地供应计划、货币投放计划等等因素造成的。”
这样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出现没有实现承诺的房价控制目标时,问责很难进行。
“很多官员会说房价上涨幅度大不是自己造成的,会拿出很多理由来证明这一点。这就非常尴尬。”陈国强说,这几年下来,基本看不到因为房价控制目标未完成的问责,原因可能就在这儿。
而在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汪丽娜看来,即使有了统一的统计口径和标准,真正执行问责也很难。
“理论上说,地方政府拿出了房价控制目标,就等于向市民作出了承诺,完不成这个承诺理应被问责。”汪丽娜说,但房价涨不涨、涨多少是由市场说了算的,官员拿出房价控制目标也是在压力之下,实际并没有多少办法。当出现完不成目标的情况时,谁来问责?
这样看来,似乎连问责都没有太多办法。所以,公众能看到的是,某地方政府因为房价问题被相关部门约谈,约谈之后再无下文。
“房地产市场已经发展这么多年了,各地政府理应心里有数,有效调节供需才是解决问题之道,而不是制定一个控制房价目标。”汪丽娜说。
(责任编辑:马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