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局将加快组建 难对楼市有大影响
昨天,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徐德明在2014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上透露,今年,我国将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加快组建不动产登记局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孙宪忠教授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推行,最重要的就是制度制定后,尽快在各地加以落实,并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名词解释
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不动产登记被作为一种物权公示手段。
2013 年11 月20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
不动产登记设统一部门
徐德明表示,为实施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土资源部将按中央部署,协调有关部门逐个落实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依据、统一登记簿证、统一登记信息平台这四项主要内容。重点是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顶层设计,制度安排。首先落实好统一登记机构和统一登记依据,尽快协调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快组建不动产登记局,机构人员要到位,以加强工作支撑。
逐步以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为基础,整合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和查询服务系统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抓紧制定统一的登记簿和证书等登记文书,研究编制不动产产权产籍调查规程和相关标准。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完善确权政策,落实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土地权益,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做好衔接,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引导土地股份制改革。
此外徐德明还强调,不动产统一登记,具体工作主要在地方,特别是市、县一级,今年要努力争取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纳入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重点,做好省、市、县的职责整合和机构设置工作。有的地方特别是一些大城市,土地、房屋行政管理在一个部门,统一登记已经有很好的基础,要积极与其他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把工作再向前推一步,为全国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经验。
□解读
不动产登记后受物权法保护
孙宪忠介绍,我国《物权法》明确提出,不动产要实行统一登记这一重要制度,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物权法》只确定了原则,并没有具体的操作性方案。今后我国进一步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主要是为不动产交易提供法律依据,这也是基于市场经济的需求,防范交易风险,保证交易的安全。
孙宪忠解释,比如对普通百姓来说,不动产登记有些类似于购买二手房后去住建部门过户并领取房产证的环节。
而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在某个层面来说是个抽象的概念,只有通过不动产登记环节,才能更彻底地受《物权法》等法律的保护,彻底实现物权的转移。这对于不动产所有人来说,是非常关键的环节。
各类型不动产各有管理部门
孙宪忠介绍,其实不动产登记涉及范围远不止房屋这么单一。目前,我国统一进行的不动产登记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管理部门的登记,房屋在房产管理部门的登记;草原、滩涂在农业部的登记;林业资源在林业局的登记。没有对所有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最大的问题就是存在交易风险。
去年11月20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减少办证环节。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要确保登记与法律权利统一
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的主要内容,孙宪忠认为,条例应首先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本制度。厘清制度的一般程序和一般管辖权。具体来说,包括哪个部门登记,不动产所有者有哪几类,去哪儿登记,工作流程是什么,都要加以明确。
除了国土部明确的“四统一”外,还应统一登记的法律效果,确保不动产登记后的法律权利是统一的。以房屋为例,有的地区其所有权证叫“房产证”,有的地方就叫“房地产证”,这种不统一就亟须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来加以规范。不排除以后居民的“房产证”可能改叫“不动产登记簿”或“不动产登记证”。
政策出台之前先堵制度漏洞
孙宪忠建议,如果通过人大立法的方式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法》,权限最高,覆盖范围将最广。但这一过程相对较长。目前来看,我国很可能先由国务院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
此外孙宪忠透露,目前他了解到国务院确实可能在年内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不过他认为,其实《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不用过于急着出台,应先充分研究,细化规定,尽量在出台前堵住可能存在的制度性漏洞。
最大阻力来自部门利益纠葛
对于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孙宪忠认为,最大的阻力将来自于利益纠葛。一方面不动产价值极高,又直接牵涉个人经济利益,不排除有人对此登记采取抵触态度。同时,目前不动产登记又牵涉到不同的执法部门,这些部门的相关队伍是否合并、精简的安置问题,都需先通过顶层设计定调。
基于不动产价值高昂的特性,孙宪忠提出在制度推行中还要明确有关罚则,例如登记机关工作失误导致误登记对所有者权益造成损害,以及登记人员串通他人规避法律以权谋私,都应该对如何处理、处罚加以限定。
(责任编辑: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