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菲特”走了 推进建立巨灾保险刻不容缓
近日,台风“菲特”再次将“巨灾保险”推进公众视野。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难在哪?专家认为,需要破解两大症结,一是如何将巨灾保险制度与我国的灾害管理体制对接。二是准公共产品中政府和险企的风险分担。目前,保监会已经选择深圳和云南分别进行巨灾和地震保险试点,多个部委还将共商具体方案——
台风“菲特”走了。与以往所有曾发生巨灾的地区一样,浙江省开始进入到一场修复巨灾损失的全民奋战中。
据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办公室10月11日公布的数据,在此次台风“菲特”中,浙江共874.25万人受灾,直接经济损失为275.58亿元。仅就温州而言,今年上半年,当地GDP为1695.30亿元,同比增长7.4%,增速较一季度回落0.3个百分点,低于全省8.3%的增速,而此次因灾的直接经济损失达68.17亿元。
那么,是否可以通过某种金融手段,建立一种补偿机制,帮助受巨灾冲击的地方更快地恢复经济呢?这一次,“菲特”将中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又一次推到了风口浪尖。
近年来,我国巨灾发生的频率呈不断上升趋势,巨灾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越来越大,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已经刻不容缓
“从国际经验看,大多数国家都会在一次大地震或大洪水后的两年内建立起国家级的巨灾保险制度。汶川特大地震后,虽然国家高度重视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国务院和相关部委均开展了课题研究,但时至今日,5年过去了,我国巨灾保险制度仍处在研究规划阶段。我要再次大声呼吁,加快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国家减灾中心特聘专家王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的确,对于灾害频发的我国来说,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已经刻不容缓,这可以从大量灾害数据中得到证明。从发展趋势看,我国巨灾发生的频率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据联合国有关统计资料显示,20世纪全世界54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中,发生在我国的就有8次之多,其中地震、洪水、台风带来的损失最为惨重。进入本世纪,巨灾事件的频次明显增加。
最为突出的是2008年的汶川特大地震,造成死亡和失踪人数超过8万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0亿元。2010年的玉树地震和舟曲泥石流、大面积旱灾和冰冻雨雪灾害等,都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统计,1990年至2009年的20年间,我国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48%,平均每年约有五分之一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因自然灾害损失而抵消。
从影响范围看,巨灾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是全面和深刻的。2011年,我国各类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达3096.4亿元(不含港澳台),农作物受灾面积3247.1万公顷,其中绝收289.2万公顷,房屋倒塌93.5万间,损坏331.1万间,造成全国4.3亿人次受灾,1126人死亡,939.4万人次紧急转移安置。
应该说,如何更好地应对巨灾风险,已经成为关系到国家稳定与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大风险问题。
政府一力担当的灾害管理体制虽形成了强大抗灾合力,但也客观上降低了社会各界对保险的需求,准公共产品性质又使得保险公司缺乏动力
按理说,汶川特大地震后,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应该加快推出,为何5年后的今天仍迟迟没有建立呢?
对于这个问题,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产品处处长曹海菁认为,这主要与现行的灾害管理体制有关。他说,“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灾害分级属地管理的灾害管理体制。这种体制的优势在于能够有效整合党、政、军及社会各界力量,形成各级政府与部门密切配合、高效协同的强大合力,做到‘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而且事实证明,现行的灾害管理体制经受住了汶川、玉树、芦山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的考验。但客观上也降低了百姓对巨灾风险投保的积极性。当前,需要解决如何将巨灾保险制度与我国的灾害管理体制对接的问题。”
目前,应该承担经济补偿作用的保险业在应对巨灾风险方面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总体来看,商业保险对台风、洪水、地震等巨灾风险的覆盖面都比较窄,保险赔款占灾害损失的比例非常低。例如汶川特大地震,保险业共赔付20多亿元,占地震损失的比例仅为2‰。
究其原因,巨灾险的缺失主要是由于它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点,在没有相应的巨灾保险制度下,由洪水、地震、台风等巨灾造成的损失巨大,如果按照商业化运作,保险价格往往较高,群众买不起;如果价格过低,保险公司又赔不起,市场往往会失灵。
不过,对于巨灾保险制度迟迟不能建立的原因,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专业教授庹国柱认为在于观念问题。“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虽然涉及立法、财政税收等诸多方面,但我个人认为,关键的还是各级政府的观念和决心。”
从长远看,目前由国家财政包揽的巨灾管理模式,显然不能适应未来经济发展的需要,当务之急是要面向未来思考和规划我国巨灾风险管理的新架构。
巨灾保险制度总体规划明确3个基本立足点:保民生、保基本、稳财政。既要保证覆盖面和理赔力度,又要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减轻公共财政的压力
巨灾保险管理在国家层面上的探索一直在进行。早在2007年的《突发事件应对法》、2008年《防震减灾法》中就明确提出“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十二五”规划也明确提出要求,“探索发展巨灾保险”。
在制度建设上,目前,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已初步建立。截至2012年,已有8家主要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共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30.7亿元。一些地方如北京市,已经初步探索建立了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还有22个省市开展了农房保险,保险责任涵盖台风、暴雨、泥石流等绝大部分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房屋倒塌或毁损救助。
据了解,保监会有关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总体规划已明确3个基本立足点,即保民生,重点解决好与百姓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灾害应对问题;保基本,巨灾保险制度应该定位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覆盖面必须足够广,确保巨灾基金的积累能够达到一定的量;稳财政,引入保险机制参与巨灾风险管理,用有计划的支出应对突发灾害造成的财政巨额支出,减轻政府对巨灾损失承担的直接责任,减轻公共财政面临的压力。
其具体实施方法包括,政府政策引导,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国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及相关机构,同时引入市场机制,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等技术优势;建立有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巨灾基金和各级政府等多方参与的多层风险分散机制;先实施农业巨灾、地震保险和洪水保险等几类巨灾保险。
目前,保监会已经选择深圳和云南分别进行巨灾和地震保险试点,两地政府正在着手制订财政支持比例,估计年内会有突破性进展。
更令人欣慰的是,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建立,保监会正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会同多个国家部委共商巨灾保险的具体方案。
如此看来,中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建立已是呼之欲出了。
(责任编辑:蒋诗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