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开始向相关机构征求意见。在送审稿提出车辆排污免征环保税的情况下,多部委提出收取汽车排污费。法学专家就此表示,不主张对机动车开征新的排污税费。
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阳光称,在现行税制体系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控。在当前推进结构性减税的大环境下,不宜再增加物流成本。
徐阳光强调,分析收取汽车排污费的原因,主要是想通过收费来抑制汽车的使用进而减少污染物排放,并实现“谁污染谁付费”,国际上也有“污染者付费”原则。
但从燃油税和车船税的实际效果上看,很难用收费达到预期目的。“谁污染谁付费”应针对生产经营者,对纯粹不产生收益的消费行为,应慎用。
我国目前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与公共交通系统不发达有关系。环保税立法的方案中都拟采取“对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和二氧化碳免税”的做法,相关部委如果又在税之外实施排污收费,则与“费改税”的思路和发展方向完全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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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98年,发改委、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就曾联合在杭州、郑州、吉林三城市进行过机动车排污收费试点工作。后因遭遇政策、法律法规尴尬,不得不在2003年停止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