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
本文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26年第6期
为严厉打击以非法集资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非法金融活动,守护老百姓的“钱袋子”,金融监管总局积极发挥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牵头作用,从2024年起,部署开展为期两年的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各地、各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担当尽责、通力协作,一批重大案件得到有力查处,一批重点风险实现精准拆弹,一批存量隐患得以实质化解,高压震慑成效进一步彰显。
当前,涉非风险总体可控、形势整体平稳,但受内外部多重因素影响,滋生非法金融活动的土壤彻底铲除还有一个过程,风险反弹回潮问题不可掉以轻心。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知非防非拒非的意识和能力,在2026年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宣传月到来之际,特选取典型案例集中剖析,加强以案说法、以案示警。
01
巨大投资利益的背后可能是等你入局的陷阱——以投资返利为诱惑的非法集资骗局
“投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安全稳健、回报丰厚”,这句看似专业的金融术语,却成了符某某编织集资陷阱的致命诱饵。
2020年11月,符某某注册成立大连顺融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并实际操控该公司的日常运营。2020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符某某雇佣多名业务员,对外大肆兜售所谓的“万达1号应收账款债权资产项目”“中泰博盈票据债权转让计划”等“高端私募理财产品”。为了让骗局更具迷惑性,符某某对内部员工进行了严密的话术培训,虚构募集资金将用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事实,并以此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承诺高额回报,吸引大量投资者入局。然而,投资人的血汗钱通过符某某实际控制的北京融冠达投资有限公司、唐赢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多家空壳公司层层流转,最终全部归集至其个人掌控的辽宁省广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账户。除了将少部分资金用于“借新还旧”以维持骗局的表面运转,部分钱款被其用于名下公司的日常开支、支付房屋租金、发放员工工资外,绝大多数融资款都归个人所有,甚至一部分用于新的非法集资活动。
经司法审计统计,符某某通过大连顺融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向当地43名投资人非法集资高达820万元,实际造成投资人损失581万余元。同时,她还以同样的手段,在2019年至2022年间多次骗取许某宁、李某娇等特定对象的巨额资金。其中,以“做银行结构性票据业务”为由,两次骗取许某宁共计420万元,造成其损失404万余元;以“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为名,骗取李某娇827万余元,造成其损失高达702万余元。主犯符某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法院认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同案被告人陈某名亦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法院同时责令两名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案例警示
不要投资给无金融机构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警惕打着“内部渠道”“高收益、零风险”旗号为幌子的利益吸引。集资诈骗的开始都是给予投资人一定的好处,看似巨大利益的背后,却是编织好的骗财陷阱。投资理财切勿被所谓的“保本承诺”冲昏头脑,在高息高利面前要保持清醒,擦亮眼睛,不贪图小便宜,克服侥幸心理,避免财产损失。
避免给无金融机构资质的主体投资理财产品。投资理财首先要查看其是不是正规的金融机构,对没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相关金融牌照和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要盲目投资,以免落入非法集资陷阱。正规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一般是严禁承诺保本保息的。(辽宁省委金融办供稿)
02
别被高薪“理财顾问”的称号忽悠了——警惕求职心切沦为非法集资帮凶
2016年3月,王某甲通过其在保险公司的同事了解到上海长征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征公司)有业务合作机会,随即前往上海与长征公司负责人进行商谈。该负责人称长征公司实力雄厚,有多个投资项目,并要在全国各地筹建分公司,收上来的投资款按照比例进行分配。王某甲听后决定在抚顺成立分公司,招募员工,吸引抚顺投资人投资。
长征公司抚顺分公司成立后,王某甲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开进行宣传,推荐购买澜庭府平墅项目投资、莱弗太平洋股权投资、长征基金投资等投资项目,投资年化利率高达120%。2016年3月至2019年2月,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大肆吸收存款,共计骗取1248名投资者,涉案资金约1.8亿元人民币。
2016年10月,刚刚走出校门、新步入社会的王某乙,经朋友介绍了解该公司,被公司对外宣称的优厚薪资和高额业务提成所吸引,入职该公司担任“理财顾问”。在高额提成的驱使下,王某乙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主动向亲戚、朋友以及社会公众宣传公司“保本高收益”项目,帮助公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经审计查实,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王某乙个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143.6万元,从中非法获利约51万元。
2019年4月10日,王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于2022年11月10日被顺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决。作为相关案件,王某乙被另案立案侦查,2024年,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乙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警示
求职者小心被诱惑成为非法集资帮凶
广大求职者,尤其是刚刚走出校门、新步入社会的年轻从业者,择业时务必擦亮双眼。不法分子设立非法理财公司后,往往会以“高薪无门槛”“提成上不封顶”为诱饵,大肆招聘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担任业务员。很多人误以为“我只是打工的,出事有老板扛着”,殊不知,只要明知公司无金融资质,仍帮助向社会公众宣传吸存、拉人投资并获取提成,就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最终难逃法律制裁。对于明知机构无合法金融资质、主观故意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宣传推介、拉拢吸纳资金的从业人员,切勿利欲熏心、以身试法,更不要妄图隐匿收益、逃避法律追责。若不慎误入歧途参与了非法集资活动,切勿心存侥幸、一错再错,要主动向司法机关自首,退缴违法所得,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
切勿被人情关系蒙蔽理性判断,不要轻信亲友、熟人推荐的所谓“低门槛、高回报”内部投资项目、专属理财渠道。这类看似靠谱的投资渠道,往往是不法分子利用人情社交编织的投资陷阱。任何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合法金融从业资质却公然承诺“保本高息”“稳赚不赔”“零风险高收益”的理财、投资、基金类产品,均不符合正常金融投资逻辑,本质上都是非法集资活动。一旦参与其中,资金往往不受法律保护,极易面临本金亏损、血本无归的惨痛后果,务必守住钱袋子,远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辽宁省委金融办供稿)
03
“拼单”私募投资基金靠谱吗?——以私募基金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8年起,朱某等人以省外某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借用私募基金的经营形式,以年化收益率11.5%~12%不等的收益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组织业务员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允许不适格的投资者以“拼单”方式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向不特定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在该公司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销“其他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后,朱某等人继续沿用原模式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截至案发,非法吸收资金累计5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亿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朱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借用私募基金的经营形式,通过推荐会、口口相传等途径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依法对朱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并责令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
案例警示
警惕不设置投资人门槛或门槛较低的私募基金产品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证劵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投资行为作了专门规定,中国证劵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相关自律准则。但受利益驱动,一些有资质的“真私募”和部分无资质的“伪私募”违规募集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私募投资基金领域的非法集资案件。朱某等人所在公司虽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具有“其他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但违背募集方式的非公开性和募集对象的特定性原则,允许不适格的投资者以“拼单”方式认购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属于打着私募投资基金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且在相关资质被吊销后还不收手,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的判决既警醒私募投资基金领域的从业人员要依法合规经营,也提示广大投资者要警惕不设置投资人门槛或投资人门槛较低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避免掉入非法集资的陷阱,守住自己的“钱袋子”。(江西省委金融办、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供稿)
04
刷单群里的高息陷阱——以电商店铺资金周转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年12月至2024年2月,家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的胡女士在网上接受他人雇佣刷单业务,后加入了何某珍组建的刷单微信群。何某珍以其经营的家具淘宝店铺被冻结60万元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在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以6%的月利率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他人借款。何某珍通过朋友圈宣传及借款人之间口口相传的方式向40余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0余万元。利用后续集资参与人的资金拆东墙补西墙,按时兑付前期出借人的本息,营造“经营稳定、收益可靠”的假象。当集资参与人发现何某珍的资金链彻底断裂、无法兑付本息后,何某珍于2024年2月24日突然解散刷单微信群。经调查,何某珍将吸收的资金用于个人购房、购车、赌博等高额消费,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警示
警惕以“刷单或店铺周转”为名的非法集资骗局
近年来,以电商店铺资金周转、刷单业务为幌子的非法集资骗局屡见不鲜。此类骗局往往披着“熟人社交”和“短期高息”的外衣,极具迷惑性。本案中,嫌疑人利用“刷单微信群”“淘宝店铺冻结”等看似真实的场景,将非法集资包装成普通的“生意周转借款”,让受害者放松警惕,误以为是“低风险互助借贷”。6%的月利率折合年化率高达72%,远超出民间借贷的合法利率上限,根本无法通过正常经营实现,只能靠后续资金的不断流入来维持,是典型的“庞氏骗局”。广大投资者需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对任何声称“短期周转,高息回报”的借款请求保持高度警惕,不参与任何形式的刷单群聊、借贷群聊,切勿被高息诱惑冲昏头脑,切实保护自身财产安全。(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供稿)
为严厉打击以非法集资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非法金融活动,守护老百姓的“钱袋子”,金融监管总局积极发挥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牵头作用,从2024年起,部署开展为期两年的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各地、各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担当尽责、通力协作,一批重大案件得到有力查处,一批重点风险实现精准拆弹,一批存量隐患得以实质化解,高压震慑成效进一步彰显。
当前,涉非风险总体可控、形势整体平稳,但受内外部多重因素影响,滋生非法金融活动的土壤彻底铲除还有一个过程,风险反弹回潮问题不可掉以轻心。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知非防非拒非的意识和能力,在2026年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宣传月到来之际,特选取典型案例集中剖析,加强以案说法、以案示警。
09
看似正规的“交通安全统筹”欺骗上万名车主——以车辆服务公司为幌子进行虚假商业险诈骗案
2026年,警方侦破一起特大虚假商业险诈骗案。该犯罪团伙自2025年7月起,在无保险经营资质情况下,注册名称与正规保险公司高度相似的公司(如“太保某某某”“平安某某某”车辆服务公司),模仿正规保险公司运营模式,将该公司的“车辆交通安全统筹单”以低价商业车险的名义对外销售。在实际理赔环节,该公司设置多重门槛,包括要求事故车辆只能去指定汽修厂,不接受任何4S店维修理赔,超过12小时未报案拒绝赔付等,出现很多拒赔或者不赔的情况。
经查,该案件覆盖全国31个省市地区,受害车主超1.5万人,涉案金额达4500余万元。最终,102名嫌疑人因涉嫌诈骗罪等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警示
“交通安全统筹”不是保险
根据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联合发文,交通安全统筹是交通运输企业面向自有车辆开展的非经营性行业互助行为。交通安全统筹不是保险业务,不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护,与正规车险存在本质区别。
部分不持有保险牌照的“统筹公司”,假借交通安全统筹名义,故意混淆交通安全统筹与正规保险的区别,在与社会公众签订的“交通安全统筹合同”中承诺发生事故后由其赔付。实际上,“交通安全统筹合同”不是《保险合同》,不适用于《民法典》关于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责任方继续赔偿的规定,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将由责任方先行赔付,再通过诉讼要求“统筹公司”赔钱。
在购买车险时,消费者可通过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查验经营主体是否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高度警惕业务合同中刻意回避“保险”字样而使用“保障”“统筹”“互助”等表述的产品。(北京金融监管局供稿)
10
网络虚拟空间不是金融特许经营的法外之地——通过虚构金融机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案
杜某未经批准自行设置“中国平原银行”标识LOGO、中英文名称,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所谓“平原房贷保”产品,声称申请使用房贷保,房贷可降20%~50%,上传个人资料提交申请后,会告知房贷降低额度。为增加可信度,杜某通过多个自媒体平台发布不实信息,谎称“中国平原银行”经监管部门同意筹建,已向多省领导同志书面汇报,与人民银行、汇金公司等开展沟通联系,已向雄安新区表达了总部注册意向,与住房公积金中心达成合作协议,准备联合办公等。
2022年5月,监管部门介入调查。经查,杜某冒用“银行”名义对外宣传,虚构办公地址、合作机构、高管人员,伪造业务资质,非法收集消费者身份、财产等敏感信息。由于发现及时,“中国平原银行”尚未开展实体企业筹建活动。5月26日,监管部门发布公告,明确“中国平原银行”是非法的,向群众提示相关风险,强调未经批准不得设立银行机构、不得从事银行机构业务活动的法律规定。
在监管部门公开辟谣、依法警示后,杜某非但没有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反而通过自媒体平台持续发布虚假声明,谎称将与监管部门对接消除误会,企图继续混淆视听、蒙蔽公众、对抗监管,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破坏法治公信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5月28日,公安部门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并对犯罪嫌疑人杜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主流媒体跟踪报道,澄清不实信息。“中国平原银行是假银行”相关话题两度冲上新浪微博热搜榜,阅读量高达1.4亿次。
案例警示
金融特许经营原则不容挑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行机构设立的相关规定,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银行业金融业务,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不得在单位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银行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未经审查批准,筹建银行机构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金融行业是特许经营行业,必须坚持依法准入、合规经营。国家对金融机构设立、金融业务开展实行严格准入管理,是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核心举措,任何突破法律底线的非法金融活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各类市场主体要深刻汲取教训,树立法治意识,明确法律红线,严禁未经许可涉足金融领域,坚决杜绝冒用金融机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广大群众要切实提高金融风险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牢记正规金融机构均持有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可通过监管部门官方网站、正规查询渠道核实机构资质。面对各类互联网平台金融宣传、陌生金融业务推广务必保持警惕,不随意提供个人信息以及银行卡、财产等敏感信息,通过持证银行机构网点、官网、官微、官方APP等正规渠道办理金融业务。一旦发现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活动,可及时向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东金融监管局供稿)
11
花小钱能解决大债务——以“解债”为名的非法金融活动
自2024年4月起,麦某等人成立的新疆阿克苏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代人偿还银行贷款”为名义,通过微信群及“人传人”等线上线下方式,以收取贷款本息20%~35%的资金及2000元手续费,并要求参与者在指定超市消费、办理消费积分卡等,承诺向参与者每月支付还本付息金额,直至参与人贷款全部偿还完毕。公司收取的资金并未进入公司账户,而是直接通过麦某、热某等人的个人账户流转,用于支付前期参与者的代偿款、商贸公司人员工资及麦某等人的私人投资等。截至案发,累计吸收资金达1.03亿元,涉及2400余人,覆盖新疆10个地州,且涉案群众多为少数民族。
2025年2月5日,新和县金融监管支局接到银行反映的线索后第一时间报告。2025年4月,阿克苏新和县财政局和公安局以涉嫌非法集资对阿克苏某商贸公司进行了行政、刑事“双立案”,犯罪嫌疑人麦某、热某二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该案已移送检察院呈请批准逮捕。目前,已成功追回涉案资金5172.93万元。
案例警示
警惕以“解债”为名的非法集资骗局
近年来,非法集资手法不断翻新,以“解债”为名义的非法集资人利用债务人急于偿债的心理,声称能“代偿贷款”,并要求先支付大额费用或保证金,其本质是拆东墙补西墙的庞氏骗局。犯罪分子设计的“消费积分卡”,以及以消费积分卡中的积分额度在关联超市抵扣消费等约定,其目的是通过复杂的协议约定迷惑缺乏金融常识的群众,从而放松警惕,投入更多资金。
同时,贷款以客户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一旦公司无法履约,银行只认“谁贷款谁还款”,客户将独自承担全部贷款本息及征信受损等严重后果。债务人遇到债务压力,应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协商解决,切勿轻信任何“解债”机构。所有承诺“花小钱解决大债务”的商业活动,其本质都是以高额收益吸收资金的非法金融活动,需要高度警惕,避免财产损失。(新疆金融监管局供稿)
12
借“贷款”投资就能“无本生利”?——以中介助贷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案
2024年初,李某等人精心编织了一个“无本生利”的陷阱。他们伙同非法贷款中介,以承诺给予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投资回报为诱饵,与目标人群签订借款协议,核心套路是引导甚至“协助”他们从银行套取资金,再转手“投资”给自己。
该团伙目标明确,主要瞄准无固定工作和收入、年龄偏大、信息相对闭塞且防范意识薄弱的人群。锁定目标后,非法贷款中介为这些借款人批量伪造公积金缴存记录、工作证明、银行流水、房屋产权证等全套贷款申请材料。利用这些精心包装的虚假资质,他们在当地多家银行网点申请个人信用贷款,主要为线上办理,并为部分贷款在4家保险公司办理了保证保险,以提升信用、骗取授信。由于部分线上贷款产品审核存在漏洞,未能完全联网核验房产、车辆等信息,使得这批虚假贷款得以成功套现。
在一年内,李某团伙通过此手法非法吸收资金5366万元,涉及投资人124名。值得注意的是,其中3609万元直接来源于被骗取的银行贷款。然而,所谓的“高额投资”不过是拆东墙补西墙的资金游戏。当李某团伙资金链断裂,停止为借款人代付贷款本息后,投资人不仅无法获得承诺的回报,更因无力偿还银行贷款而纷纷逾期,最终背负沉重债务并留下不良信用记录。
2025年初,大同金融监管分局集中接到多起群众举报,反映李某涉嫌违法犯罪。在山西金融监管局和地方政府的统筹指导下,分局与警方联合依法开展调查工作。截至目前,警方已抓获8名犯罪嫌疑人,其中3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5人涉嫌骗取贷款罪。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警示
警惕“助贷投资”背后的复合型诈骗
此类犯罪以“协助贷款并投资”为幌子,实质是非法集资与金融诈骗的叠加。参与者不仅可能损失资金,还会背负个人债务和信用污点,陷入双重困境。
非法中介通过伪造资料帮助借款人骗取银行贷款,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推高金融机构坏账风险,该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借款人与中介均需承担法律责任。
此案警示,金融消费者必须树立理性借贷观念,任何声称可以“包装资质、百分百下款”并引导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的,均为高风险信号,务必远离。投资理财应使用自有资金,并通过正规持牌金融机构进行。(山西大同金融监管分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