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作为互联网的前沿科技,本身是一种技术,技术具有中立性是无疑的,但行为人为了不法目的,在金融交易领域将区块链作为违法工具、或以区块链名义实施犯罪,不法分子常用发行区块链数字货币的幌子,承诺巨额投资收益回报的方式来募集公众资金,吸引投资者投资,通过编造、发行白皮书,完成市场交易等程序,融资完成后关停交易、携款潜逃。
|典型案例|
2019年,林某等人利用境外服务器设立某投资平台,对外宣称可存储主流“虚拟货币”理财,承诺随存随取,不设锁仓,以日息千分之一至千分之八的高额回报等静态收益模式向公众吸收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同年6月,该平台虚拟货币无法提取。同年7月,该平台将储户的主流货币强制转化。此后,该平台关闭,无法登陆。
被告人林某等人以某投资平台为依托,以投资该平台可持币生息、推荐投资人可获得返利等高额回报为诱饵,在多地召开推介会、宣讲会等方式进行宣传、分享投资理财经验,并通过微信推广,鼓励社会公众将虚拟货币存入该投资平台。根据统计,该项目共吸收59人虚拟货币,价值达人民币1500万元以上。
林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如何判断|
这种非法集资活动往往具有以下特点:
虚假宣传:夸大区块链项目的前景和收益,声称项目具有革命性的技术创新,能够带来巨额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