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返利项目集资诈骗2348万余元,广西桂林一女子获刑12年

2024-10-09 16:55 来源:九派新闻

  女子苏某某为牟取私利,通过私刻公司印章、伪造合作协议,取得被害人信任,短短两年时间,以虚假的投资项目为幌非法吸收16个集资参与人共计4566万余元,已返还资金共计2217万余元,尚欠付资金2348万余元。9月29日,广西桂林象山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集资诈骗案,被告人苏某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0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苏某某在未取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情况下,以投资“天天返利”项目的名义,并以承诺高息返利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集资。2020年年底开始,被告人苏某某又编造其经营的某美容公司代理深圳某细胞再生医学研究公司“干细胞疗程”项目的虚假事实,并私自雕刻了该公司的印章,伪造了一份与该公司的“干细胞疗程代理合作协议”,以取得投资人信任。后以投资该项目的名义,承诺投资三个月即可获得投资金额25%—50%不等的高额返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集资。被告人苏某某将所获款项用于支付投资人的利息及经营某美容公司。

  经核算,被告人苏某某以投资“天天返利”项目和“干细胞疗程”项目的名义,非法吸收16个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4566万余元,已返还资金共计2217万余元,尚欠付资金2348万余元。

  2023年1月17日,被告人苏某某在桂林市象山区某饭店停车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人民币234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结合被告人苏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被告人苏某某虚构事实,用于公司项目的生产经营的资金数额与筹集的资金明显不成比例,造成集资参与人重大损失,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集资诈骗的危害性非常大,表现形式多样,有投资理财、入股分红、开发项目商家加盟等形式,但是本质上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打着高息高收益的幌子吸引社会上的投资者参与其中,最终无法兑现投资的本金和回报。面对“高回报、高利益、低风险、稳赚不赔”等字眼的投资交易,要随时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辨识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仔细审查公司企业经营状况和项目的真实性、高额回报的合理性,做到“三思而后行”,绝不要盲目“随大流”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来源: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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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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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返利项目集资诈骗2348万余元,广西桂林一女子获刑12年

2024年10月09日 16:55    来源: 九派新闻    

  女子苏某某为牟取私利,通过私刻公司印章、伪造合作协议,取得被害人信任,短短两年时间,以虚假的投资项目为幌非法吸收16个集资参与人共计4566万余元,已返还资金共计2217万余元,尚欠付资金2348万余元。9月29日,广西桂林象山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集资诈骗案,被告人苏某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0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苏某某在未取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情况下,以投资“天天返利”项目的名义,并以承诺高息返利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集资。2020年年底开始,被告人苏某某又编造其经营的某美容公司代理深圳某细胞再生医学研究公司“干细胞疗程”项目的虚假事实,并私自雕刻了该公司的印章,伪造了一份与该公司的“干细胞疗程代理合作协议”,以取得投资人信任。后以投资该项目的名义,承诺投资三个月即可获得投资金额25%—50%不等的高额返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集资。被告人苏某某将所获款项用于支付投资人的利息及经营某美容公司。

  经核算,被告人苏某某以投资“天天返利”项目和“干细胞疗程”项目的名义,非法吸收16个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4566万余元,已返还资金共计2217万余元,尚欠付资金2348万余元。

  2023年1月17日,被告人苏某某在桂林市象山区某饭店停车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人民币234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结合被告人苏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被告人苏某某虚构事实,用于公司项目的生产经营的资金数额与筹集的资金明显不成比例,造成集资参与人重大损失,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集资诈骗的危害性非常大,表现形式多样,有投资理财、入股分红、开发项目商家加盟等形式,但是本质上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打着高息高收益的幌子吸引社会上的投资者参与其中,最终无法兑现投资的本金和回报。面对“高回报、高利益、低风险、稳赚不赔”等字眼的投资交易,要随时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辨识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仔细审查公司企业经营状况和项目的真实性、高额回报的合理性,做到“三思而后行”,绝不要盲目“随大流”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来源: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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