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6亿元 大连中山检察机关披露“东方成安”案细节
借用私募基金公司合法外衣,通过虚假备案,非法集资76亿余元,造成损失40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近4000人。此案中,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徐某等68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至8个月不等的刑期。
近日,中山区检察院向《法治日报》记者披露了此案细节。
2014年5月,总部设在上海市的东方成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成安公司”)和中融成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成安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私募基金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136亿余元。
其中,东方成安公司和中融成安公司于2015年在大连分别设立分公司,共同负责东北大区私募基金和理财产品的销售。
徐某、温某等68名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及私募基金相关法律规定,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组织集资参与人拼单购买私募基金,又通过制作宣传材料、组织活动宣讲及设定公开日面对面讲解答疑等方式,公开宣传私募基金和理财产品,以高收益、到期兑付本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76亿余元。
因此案被告人数众多、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在侦查机关成立专案组初期,中山区检察院便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在梳理案情中发现,此案涉及的私募基金涉案公司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且发行的39支私募基金绝大部分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备案,上述情况是否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违法性特征在实践中争议较大。
通过对证据的深入挖掘,办案检察官发现东方成安公司存在不合格投资者购买私募基金的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存在虚假备案情况,该私募基金的违法性本质渐露端倪。
因涉案公司的上级单位在上海市,中山区检察院会同侦查机关与上海市虹口区关联案件的司法机关就违法性特征认定问题进行研讨,通过交流达成基本共识。在案件正式进入审查逮捕阶段前,邀请公安机关和法院共同召开联席会议,就本案争议问题、证据标准、特别是追赃挽损的工作重点,进一步加深对法律的认识与研究,同时对案件可能产生的信访及舆情风险做好研判、预案,保证案件诉讼进程的顺利衔接。
非法集资类案件追赃挽损工作的成效不仅是遭受投资损失的集资参与人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司法活动中的一个难题,中山区检察院在介入案件初期,就将追赃挽损列为重点工作目标,并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
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数额、造成损失及退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在审查逮捕阶段,对3名犯罪嫌疑人作出定罪不捕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已经执行逮捕的5名犯罪嫌疑人依职权或根据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申请,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审判阶段,对在一审判决前积极退赃或预先缴纳罚金的14名被告人,向法院发出调整量刑建议函建议从轻处罚。
上述举措为其他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正确的引导和示范,多名涉案犯罪嫌疑人陆续全面、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将违法所得全部退还,使此案的追赃挽损工作取得巨大进展,除被上海市司法机关追缴完毕的赃款之外,此案在大连地区又追赃挽损达6000余万元。
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在当地媒体通过公告形式告知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程序,同时集资参与人可以向中山区检察院提出其合法诉求。
为了向集资参与人提供表达诉求的合法途径,中山区检察院组织集资参与人选出代表整合其他集资参与人意见进行集中表达,多次与集资参与人代表召开座谈会议,专门听取了集资参与人的诉讼请求,积极引导集资参与人采取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此案在整个刑事诉讼阶段都保证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记者 张国强 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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