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整治养老诈骗|检察监督在推动养老诈骗犯罪诉源治理中发挥特殊作用
解读新闻:“检察蓝”守护“夕阳红”,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共起诉8516人
解读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案件管理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司法数据治理与量化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雷
2022年4月至9月,为期半年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并转为常态化工作,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使命,基于法律监督的特殊视角为专项行动的顺利完成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透过对这一专项行动中检察履职的观察,也能够从一个横断面充分展现出近五年检察改革推行以来检察职能的巨大变迁。
在专项行动中,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四大检察”的监督工具,在传统的刑事检察领域充分运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提前介入侦查、制发检察建议等,坚持全链条惩治、全链条打击养老诈骗犯罪。同时在民事行政与公益诉讼领域,与刑事法律监督机制相互协作,充分体现了检察一体的制度优势,对养老诈骗犯罪的打击走向了行业治理、诉源治理,充分彰显了检察监督推动犯罪治罪向治理转向的特有功能。
法律监督作为我国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通过个案办理维护法律统一实施的宪法使命,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具有难以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在一个超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坚持中国特色国体政体的制度框架下,权力制约、权利保障高度依赖高效、合理的监督体系的运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的专责机关,通过依法积极能动履职,融通“四大检察”,积极融入社会治理,将监督触角与国家治理难题的应对逐一对应,在办案中监督,但又不止于办案,办理一个案件的同时着眼于行业监管的普遍问题,更关照整个治理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助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完善与改进。
养老诈骗犯罪的治理凸显出法律监督极强的政治属性,针对老年人的诈骗犯罪多发高发,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与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也与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观、中华民族的传统伦理观念直接相悖。在这一领域能动履职,落实好党中央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治理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就是在践行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总目标。养老诈骗的治理不仅是一项政治性极强的工作任务,也是一项法律属性很强的业务工作。养老诈骗的手法融合了近年来经济犯罪中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互联网金融等多种犯罪的集合与包装,打击过程中面临着复杂的法律适用难题,需要检察人员充分发挥检察智慧,统筹好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以我管促都管”成为检察机关推动行业治理、诉源治理的主要行为方式,通过创新监督工作机制,实现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双赢多赢共赢,才能实现法律监督机制的良性运行。检察建议虽然刚性有限,但通过工作机制的创新、履职态度的革新,能够实现检察建议的最佳实施效果。
(责任编辑:马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