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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别真伪私募 远离非法集资

2021年02月10日 07:17    来源: 经济参考报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打着“私募基金”的旗号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通过承诺高额回报、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等手段,骗取投资者资金,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发展。

  具体来看,私募基金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私募基金姓“私”。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二是私募基金要登记备案。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但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三是私募基金非“债”。私募基金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私募基金往往不具有固定收益证券之特点。

  四是私募投资重“匹配”。私募基金投资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从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三个方面规定了适度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同时,监管制度要求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选择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要求投资者如实填写风险调查问卷,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要求投资者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五是私募运作要“透明”。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安排基金托管事项,如不进行托管,应当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坚持专业化管理、建立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制度;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业内指出,私募基金属于正常的金融投资方式,而以“伪私募”实施的非法集资则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二者之间有本质差别。

  “伪私募”常见有六大套路。套路一,公开募集。私募基金不得公开募集,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而“伪私募”存在违规宣传,不谈风险,未严格执行合格投资者标准,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荐产品。他们会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套路二,保本保息。“伪私募”往往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以投资标的大股东个人担保、投资标的关联机构担保等方式,向投资者承诺保本、给予固定收益、定期付息等。

  套路三,名基实贷。“伪私募”没有主动的风险管理,而是约定由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投资标的大股东或关联方溢价回购,从而达到变相从事放贷业务的目的。如果一只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么这只私募基金很可能就是“伪私募”产品。这种产品既不能有效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而且还存在挪用或者侵占募集资金的情形,涉嫌欺诈。

  套路四,未到协会备案。以私募基金名义宣传、募集,但并未到基金业协会办理产品备案手续。

  套路五,没有资金门槛限制。私募基金有较高的资金限制。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这些投资者一般面对的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伪私募”一般不会对投资者设置如此高的资金投入限制。

  套路六,人数限定不严。按照相关规定,私募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的投资人数有着严格的限制: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数应当受“公司法”及“合伙企业法”的约束而不得超过50人,而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而言,“非公开募集资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也就是说,“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最多不超过200人;超过人数限制的,都很可能是“伪私募”。

  专家提示,在选择私募基金时,务必要提高警惕,谨慎判断,辨别真伪私募基金,避免落入非法集资陷阱。

  (本栏目由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协办)

(责任编辑:华青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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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别真伪私募 远离非法集资

2021-02-10 07:17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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