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5日讯 昨日,安徽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按规定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情形,同时还存在出资并担任未备案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且该未备案有限合伙企业存在外部出资人并对外投资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我局发现你单位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按规定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同时,我局还关注到你单位存在出资并担任未备案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且该未备案有限合伙企业存在外部出资人并对外投资的情形。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4月7日
(责任编辑:康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