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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私募广东横琴均成存多项违规 被暂停备案12个月

2026-04-03 15:42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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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私募广东横琴均成存多项违规 被暂停备案12个月

2026年04月03日 15:42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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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43日讯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纪律处分决定书,决定书显示,广东横琴均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横琴均成)因存在多项违规行为被暂停受理产品备案12个月,横琴均成的法定代表人司维被予以公开谴责,公司时任合规风控负责人张春阳被予以警告。

经查,横琴均成存在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协会检查发现,20195月,横琴均成与深圳前海汇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项目资金介绍服务协议》,约定由横琴均成为田某的个人期货资金账户提供管理和投资咨询顾问服务。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的相关规定。

中基协检查发现,横琴均成存在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和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募集资金等违规行为。

此外,中基协还提到,根据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横琴均成及其法定代表人司维还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未审慎审查部分投资者提供的资产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资料显示,广东横琴均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横琴均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1017日,公司于20171月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备案编号:P1061222),是一家以量化投资为核心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原文如下: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基协处分〔2025365

纪律处分决定书

当事人:广东横琴均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横琴均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均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向横琴均成送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5285号),横琴均成在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辩意见。协会按规定组织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

经查,横琴均成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协会检查发现,20195月,横琴均成与深圳前海汇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项目资金介绍服务协议》,约定由横琴均成为田某的个人期货资金账户提供管理和投资咨询顾问服务。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的相关规定。

二是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募集资金。协会检查发现,20214月,横琴均成与杭州瀚邦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瀚邦)签订了《均成资产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约定由杭州瀚邦为横琴均成提供顾问服务,具体为向横琴均成推荐投资者,协助横琴均成与基金投资者沟通,并推进交易文件签署、交易交割等事项,杭州瀚邦从横琴均成后续收取的基金管理费或业绩报酬中收取分成。银行流水显示,横琴均成实际向杭州瀚邦支付服务费共计89942.31元。横琴均成虽提供了部分投资者适当性材料,但基金推介、销售等前端募集工作有杭州瀚邦参与。此外,横琴均成还分别与浙江臻博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然人张某签订了类似服务协议。经查,前述2家公司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募集活动的规定。

此外,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横琴均成及其法定代表人司维还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未审慎审查部分投资者提供的资产证明文件的违规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以上行为有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服务协议、银行流水、结算明细、机构答复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申辩情况

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一是,横琴均成并无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业务的主观恶意,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相关业务;相关业务未影响公司主业,占公司整体业务营业收入比例低,且经自查发现后已采取纠正措施。

二是,相关业务开展于公司合规发展不完善时期,系个别员工的私自行为。相关机构或人员仅负责推荐投资者,资金募集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包含产品推介、适当性管理等流程均由公司独立完成,目前公司已对相关问题进行自查整改,且协会在处理部分同类案件时仅给予警告处分。

三是,公司并无主动承诺保本的故意,相关违规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未对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

四是,关于未审慎审查部分投资者提供的资产证明文件,系工作人员疏忽,公司已进行自查并及时整改。

综上,当事人申请从轻减轻处理。

三、审理情况和处分决定

经审理,协会认为:

一是,横琴均成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业务的违规事实清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主业清晰,而为个人期货账户提供管理咨询服务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上述第一项申辩意见难以成立。

二是,横琴均成与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签订的相关协议中均盖有机构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签章,机构主张相关业务系员工个人行为缺乏依据。根据相关协议,横琴均成委托杭州瀚邦等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为其管理的基金推荐投资者,协助拟定基金募资方案、与投资者沟通等,管理人为此向杭州瀚邦等机构或个人支付的服务费与其收取的管理费、业绩报酬挂钩。综上,杭州瀚邦等机构或个人实际参与了基金销售工作,管理人委托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从事募集活动的违规事实成立。机构提及的案件与本案在违规行为数量、具体情形、危害程度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宜参照其具体裁量结果。

三是,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相关事实情况作出认定的,协会可以据此认定自律管理对象的违规事实。根据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当事人第三、四项违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综上,对机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暂停受理横琴均成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51224

(责任编辑:康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