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31日讯 昨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深圳市厚德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深圳市厚德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个别私募基金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问题。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深圳市厚德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深圳市厚德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5日,目前管理规模100亿以上。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
《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基金业协会报送下列材料,办理备案:
(一)《私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二)招募说明书;
(三)风险揭示书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相关文件材料;
(四)募集账户信息、募集账户监督协议;
(五)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并予以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运作未备案的私募基金。在备案完成前不得开展投资运作,但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私募基金募集完毕是指投资者已签署基金合同并认缴完毕,且均已完成首期实缴出资,单个投资者首期实缴金额和私募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本办法要求,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文如下: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厚德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厚德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深圳市厚德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个别私募基金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问题。
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市厚德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责任编辑:康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