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基岩4宗违规收中基协处分 赫旭被取消从业资格

2023-01-30 15:59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30日讯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披露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2〕102号、中基协处分〔2023〕4号)显示,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基岩)存在违规向投资者承诺收益、挪用基金财产、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未按照规定向投资者履行定期信息披露义务等行为。赫旭任广州基岩的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并且是行政机关认定的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决定取消广州基岩会员资格、撤销广州基岩管理人登记,取消赫旭基金从业资格。

  具体来看,广州基岩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违规向投资者承诺收益。广州基岩管理的12只私募基金产品在基金合同补充协议中向投资者承诺收益。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募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是挪用基金财产。2017年3月至2019年12月,广州基岩未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将其管理的“价值回归投资基金”“价值回归投资基金二号”“文化教育并购私募投资基金”“东方价值系列私募投资基金”等4只基金产品的财产份额,通过委托他人代持并将投资收益款划转至公司员工及其他公司账户、向关联方提供借款、转款至约定投资标的以外的机构等方式,挪用基金财产共计人民币564,188,900.00元和港币27,006,733.02元。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三是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5月至2020年1月,广州基岩作为其管理的“基岩东方价值五号”等35只基金产品的资产委托人,与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签订QDII资产管理计划、收益互换协议,将基金财产投向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股票。在基金净值披露环节,广州基岩通过篡改相关标的估值数据,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净值公告定期报告上披露,或者未经托管人复核直接在“私募排排网”上披露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了虚假的产品净值信息。以逐只产品最后一次虚假净值与真实净值比较测算,广州基岩共虚增基金财产1,827,410,202.68元,净值虚增比例均值为111.09%,净值虚增比例最高值为324.65%。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信披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四是未按照规定向投资者履行定期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广州基岩向协会提交的书面回复,广州基岩所管理的30只私募基金产品长期未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及《私募基金信披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取消广州基岩会员资格、撤销广州基岩管理人登记。

  赫旭登记为广州基岩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并且是行政机关认定的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取消赫旭基金从业资格。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其采取责令改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权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第六条:本团体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监管机构、政府部门及其他相关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二)为会员提供服务,组织投资者教育,开展行业研究、行业宣传、会员交流、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创新发展;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的业务纠纷,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树立合规经营理念,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团体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受监管机构委托制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从业人员实施资格考试和资格管理,组织业务培训;

  (五)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授权开展相关工作。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受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六)项处分的会员,其会员代表在协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销。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一)谈话提醒;(二)书面警示;(三)要求限期改正;(四)缴纳违约金;(五)行业内谴责;(六)加入黑名单;(七)公开谴责;(八)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九)要求其他会员暂停与其的业务;(十)暂停会员部分权利;(十一)暂停会员资格;(十二)撤销管理人登记;(十三)取消会员资格;(十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从业人员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一)谈话提醒;(二)书面警示;(三)要求参加强制培训;(四)缴纳违约金;(五)行业内谴责;(六)加入黑名单;(七)公开谴责;(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九)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十)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十一)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基协处分〔2022〕102号

  纪律处分决定书

  当事人: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基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协会于2022年11月11日向广州基岩公告送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2〕499号),广州基岩如对有关拟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存在异议,应当在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辩意见。广州基岩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协会检查情况,广州基岩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违规向投资者承诺收益。广州基岩管理的12只私募基金产品在基金合同补充协议中向投资者承诺收益。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募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是挪用基金财产。2017年3月至2019年12月,广州基岩未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将其管理的“价值回归投资基金”“价值回归投资基金二号”“文化教育并购私募投资基金”“东方价值系列私募投资基金”等4只基金产品的财产份额,通过委托他人代持并将投资收益款划转至公司员工及其他公司账户、向关联方提供借款、转款至约定投资标的以外的机构等方式,挪用基金财产共计人民币564,188,900.00元和港币27,006,733.02元。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三是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5月至2020年1月,广州基岩作为其管理的“基岩东方价值五号”等35只基金产品的资产委托人,与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签订QDII资产管理计划、收益互换协议,将基金财产投向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股票。在基金净值披露环节,广州基岩通过篡改相关标的估值数据,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净值公告定期报告上披露,或者未经托管人复核直接在“私募排排网”上披露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了虚假的产品净值信息。以逐只产品最后一次虚假净值与真实净值比较测算,广州基岩共虚增基金财产1,827,410,202.68元,净值虚增比例均值为111.09%,净值虚增比例最高值为324.65%。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信披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四是未按照规定向投资者履行定期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广州基岩向协会提交的书面回复,广州基岩所管理的30只私募基金产品长期未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及《私募基金信披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检查报告、广州基岩提供的对协会核查的书面回复、相关产品补充协议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取消广州基岩会员资格、撤销广州基岩管理人登记。根据《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广州基岩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2年12月26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基协处分〔2023〕4号

  纪律处分决定书

  当事人:赫旭,男,1985年9月出生,登记为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基岩)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协会于2022年11月11日向赫旭公告送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2)499号),赫旭如对有关拟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存在异议,应当在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辩意见或提出听证申请。赫旭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协会检查情况,广州基岩及赫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违规向投资者承诺收益。广州基岩管理的12只私募基金产品在基金合同补充协议中向投资者承诺收益。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募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是挪用基金财产。2017年3月至2019年12月,广州基岩未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将其管理的“价值回归投资基金”“价值回归投资基金二号”“文化教育并购私募投资基金”“东方价值系列私募投资基金”等4只基金产品的财产份额,通过委托他人代持并将投资收益款划转至公司员工及其他公司账户、向关联方提供借款、转款至约定投资标的以外的机构等方式,挪用基金财产共计人民币564,188 , 900.00元和港币27, 006,733.02元。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三是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5月至2020年1月,广州基岩作为其管理的“基岩东方价值五号”等35只基金产品的资产委托人,与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签订QDII资产管理计划、收益互换协议,将基金财产投向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股票。在基金净值披露环节,广州基岩通过篡改相关标的估值数据,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净值公告、定期报告上披露,或者未经托管人复核直接在“私募排排网”上披露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了虚假的产品净值信息。以逐只产品最后一次虚假净值与真实净值比较测算,广州基岩共虚增基金财产1,827,410,202.68元,净值虚增比例均值为111.09%,净值虚增比例最高值为324.65%。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信披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四是未按照规定向投资者履行定期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广州基岩向协会提交的书面回复,广州基岩所管理的30只私募基金产品长期未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及《私募基金信披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检查报告、广州基岩提供的对协会核查的书面回复、相关产品补充协议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赫旭任广州基岩的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并且是行政机关认定的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取消赫旭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赫旭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3年1月18日

(责任编辑: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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