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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民基金两项违法被警告 董事长变更未按时信披及报送

2022年08月05日 10:47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5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对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益民基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8月4日,益民基金召开2018年第一次股东会,选举纪小龙、窦仁政、刘影、康健、梁雪青、徐经长、李萍7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其中康健、窦仁政、徐经长以及李萍4人为新任董事。该次股东会后,益民基金董事变更超过董事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同日,益民基金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纪小龙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原董事长翁振杰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

  根据《信披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益民基金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公告上述董事长变动及超过百分之五十董事变更事项,但益民基金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高管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益民基金应当自原董事长翁振杰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但益民基金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报告义务。

  据悉,董事长变动事项、超过百分之五十董事的变更事项,属于《信披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益民基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告,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所述“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益民基金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董事长翁振杰的离任审计报告,违反了《高管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高管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所述“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高管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

  一、对益民基金未及时披露董事长变动及超过百分之五十董事变更事项,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二、对益民基金未及时报送董事长离任审计报告事项,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益民基金给予警告,合计处以十六万元罚款。

  对本案相关责任人员另行处理。

  相关法规:

  《信披办法》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高管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法》第七十五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时间内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高管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2号

  当事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民基金或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以下简称《高管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益民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益民基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8月4日,益民基金召开2018年第一次股东会,选举纪小龙、窦仁政、刘影、康健、梁雪青、徐经长、李萍7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其中康健、窦仁政、徐经长以及李萍4人为新任董事。该次股东会后,益民基金董事变更超过董事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同日,益民基金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纪小龙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原董事长翁振杰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

  根据《信披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益民基金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公告上述董事长变动及超过百分之五十董事变更事项,但益民基金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高管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益民基金应当自原董事长翁振杰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但益民基金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报告义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公告、审计报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董事长变动事项、超过百分之五十董事的变更事项,属于《信披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益民基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告,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所述“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益民基金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董事长翁振杰的离任审计报告,违反了《高管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高管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所述“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高管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益民基金未及时披露董事长变动及超过百分之五十董事变更事项,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二、对益民基金未及时报送董事长离任审计报告事项,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益民基金给予警告,合计处以十六万元罚款。

  对本案相关责任人员,另行处理。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8月1日

(责任编辑:康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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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民基金两项违法被警告 董事长变更未按时信披及报送

2022-08-05 10:47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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