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创资产及董事长朱峰收警示函 推介私募基金两宗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4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深圳前海君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朱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按规定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材料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朱峰于2016年4月26日至今担任君创资产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前海君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前海君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按规定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材料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4月2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朱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朱峰:
经查,深圳前海君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创资产或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按规定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材料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你于2016年4月26日至今担任君创资产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4月2日
(责任编辑:康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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