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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菲特投资3宗违规收警示函 未按约定履行信披义务

2021年09月27日 10:49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7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青岛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青岛宝菲特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公告显示,青岛宝菲特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菲特投资)存在以下问题: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公司私募基金产品的部分投资者其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不足以证明该投资者为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 

  二、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向投资者实际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与基金合同约定方式不符;部分私募基金产品信息披露时间晚于基金合同约定时间。 

  三、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妥善处理个别已到期产品;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年度审计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十一、十二、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现对宝菲特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青岛宝菲特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青岛宝菲特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工作安排,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你公司私募基金产品的部分投资者其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不足以证明该投资者为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 

  二、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向投资者实际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与基金合同约定方式不符;部分私募基金产品信息披露时间晚于基金合同约定时间。 

  三、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你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妥善处理个别已到期产品;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年度审计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十一、十二、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合规运作水平。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1年9月23日

(责任编辑: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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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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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菲特投资3宗违规收警示函 未按约定履行信披义务

2021-09-27 10:49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7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青岛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青岛宝菲特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公告显示,青岛宝菲特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菲特投资)存在以下问题: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公司私募基金产品的部分投资者其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不足以证明该投资者为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 

  二、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向投资者实际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与基金合同约定方式不符;部分私募基金产品信息披露时间晚于基金合同约定时间。 

  三、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妥善处理个别已到期产品;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年度审计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十一、十二、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现对宝菲特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青岛宝菲特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青岛宝菲特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工作安排,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你公司私募基金产品的部分投资者其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不足以证明该投资者为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 

  二、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向投资者实际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与基金合同约定方式不符;部分私募基金产品信息披露时间晚于基金合同约定时间。 

  三、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你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妥善处理个别已到期产品;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年度审计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十一、十二、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合规运作水平。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1年9月23日

(责任编辑: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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