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磐石收警示函 未按约定披露私募基金重大信息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2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江苏磐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司管理的磐石邮币投资一号基金于2017年1月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撤销备案。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上述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二、公司未按照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的有关信息。公司未在2019年、2020年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磐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江苏磐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你公司管理的磐石邮币投资一号基金于2017年1月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撤销备案。你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上述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二、你公司未按照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的有关信息。你公司未在2019年、2020年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9月13日
(责任编辑:康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