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富传淇被责令改正 私募基金投资经理与合同约定不符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7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广西证监局发布对广西淳富传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据悉,该公司旗下的淳富传淇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经理与合同约定不符,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该事项,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广西淳富传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广西淳富传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淳富传淇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经理与合同约定不符,你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该事项,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1年9月2日
(责任编辑:康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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