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帆
时隔14年,中国证监会提出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对比新旧版本,其中提升信披质量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意图跃然纸上。
不可否认,14年前证监会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9号),初次在规章层面明确了基金募集信息披露、运作信息披露、临时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总体要求,对于规范公募基金信息披露活动、督促基金管理公司谨慎勤勉履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样不可否认的是,这十余年间,公募基金行业及外部现实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行业规则和监管规章都面临必要的重新审视。基金行业从当初百余只公募基金、千亿管理规模发展到现今逾5000只公募基金、13万亿元的管理规模,产品类别不断丰富,投资者有效账户数超过4亿户。更重要的是,互联网技术在各领域广泛深入应用,信息传播途径和投资者获取信息的习惯发生了很大变化,过去的一些规定已经无法适应当前行业管理层面的要求。
基于此,新版本围绕信息披露方式的简化与监管自律的强化,以及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做出修订。
根据新版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为单只基金只选择一家报刊披露信息;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的指定网站应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这一信息披露方式的变化大大降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用,同时也为投资人节约了成本。同时,新规简化了在指定报刊披露的项目和内容,仅要求在纸质报刊披露基金募集的部分文件,不再要求在报刊上披露上市交易公告书、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摘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每日基金净值等文件。
信披方式和内容的简化对应的是信披监管的强化。新规以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原则为导向,强调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加大对各类信息披露违规事件的问责力度,通过五个具体条款细化违规情形,完善违规披露行为法律责任,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提高了信息披露违规成本。
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新规提倡信息披露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注重揭示风险。新规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相对上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超过百分之十”属于基金重大事件,规范复杂基金及基金名称的风险揭示,应当规范基金名称,基金名称应显示基金运作方式、产品类型、主要投资方向等核心特征,并明确基金公司应当通过短信、邮件等形式向投资者披露交易信息、每个季度提供持有基金相关信息。从信息提供的角度对接投资者需求,有的放矢地弱化风险。
总体而言,关于公募基金行业信息披露办法的修订主要围绕提升信披质量和服务投资者,与管理层的监管思路一脉相承,尤其是强调“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加大对各类信息披露违规事件的问责力度,有利于净化市场和行业长远发展。
(责任编辑:华青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