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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着力完善审慎监管制度

2026-09-07 17:09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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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着力完善审慎监管制度

2026年09月07日 17:09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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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主要包括加强股东穿透监管、完善审慎监管制度、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保护、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等内容,共8章214条。

本次修订工作以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为主线,以消除监管空白、弥补监管短板、明确监管授权为着力点,深入践行人民至上理念,全面提升监管有效性。

相关业内人士指出,现行保险法1995年颁布并实施,于2002年、2009年、2014年、2015年分别进行了修订。近几年,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面临的风险形势更加复杂多元,现行保险法的滞后性日益凸显。此次修订将为保险业监管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工具,有利于更好发挥保险业的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为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加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穿透监管

在加强股东穿透监管方面,修订草案将保险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强化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质审核,严把准入关口。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亦文表示,公司治理失灵是最难修复、破坏性也最大的风险源头。此次修订将股东的义务从被动履行提升为主动作为,从公司法的普遍约束上升为金融监管法的特别规制。尤其是针对实际控制人的穿透要求,解决了长期以来“名义股东易管、背后操盘手难寻”的执法盲区,将监管的触角真正延伸至控制链条的最上端。

首次在保险法层面确立审慎经营规则

修订草案明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保险业审慎经营规则,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偿付能力、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产品营销、消费者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等内容。

与此同时,修订草案完善了偿付能力监管法律制度,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完善资金运用监管,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细化资金运用基本规则。

相关业内人士分析,过去,保险监管侧重于行为监管,即关注保险产品的设计、销售以及保险责任履行等具体环节,防止保险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称逃避责任。然而,近年来行业发生的一些风险事件表明,保险公司能否履行其保险责任,不仅取决于具体行为是否合规,更取决于其自身能否实现稳健经营。基于此,当前的监管框架正从传统的行为监管,转向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并重的“双支柱”模式。

“修订草案首次在保险法层面确立审慎经营规则,并与现场和非现场监管、风险评级、风险预警等措施相衔接,体现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并重的现代监管思路。”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首席合规官曹顺明认为,该方向与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保险核心原则(ICP)确立的匹配性和风险为本理念相衔接,有助于防范风险跨境传递,为保险机构“走出去”创造更稳定的制度环境。

进一步完善风险处置及市场退出规则

在风险处置方面,修订草案积极总结近年来风险处置实践经验,吸收有关法律最新立法成果,进一步完善风险处置及市场退出规则。加强风险源头防范。完善早期纠正制度,强化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丰富监管工具箱,增加风险处置措施,明确接管组职责,为风险处置提供制度依据。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充分发挥各方合力,增强处置工作前瞻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从法理上看,金融监管的正当性不仅在于对已发生风险的处置,更在于对潜在风险的预防与遏制。”受访业内专家表示,本次修订通过建立早期纠正机制,在日常监管与最终处置之间设置了制度缓冲,通过制度化的“窗口前移”,把风险消灭在可控阶段。

同时,修订草案明确了接管组法定职责和接管期间可采取的处置措施,完善了风险处置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健全了保险保障基金参与风险处置的工作机制,为接管后开展股权重组、业务重组等操作提供了更明确的规范基础,也为后续中小保险机构风险化解、减量提质提供了更有力的制度保障。

完善保险合同制度,丰富消保内容

本次修订突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核心价值,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转化为法律制度。

具体来看,修订草案压实保险公司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强化监管部门对保险机构消费者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保险业消费者纠纷调解机制。丰富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增加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禁止销售误导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完善保险合同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做好衔接,将犹豫期等成熟实践上升为法律制度。

相关业内人士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保险法中的相关规范需要与新的一般法保持协调。本次修订对此作出了系统回应,同时也将多年来司法裁判中积累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减少了保险合同纠纷中“同案不同判”的空间。

提高违法行为惩戒力度

修订草案落实严监管强监管要求,坚持过罚相当、罚没并举、宽严相济,结合保险市场发展情况,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适度提高罚款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切实扭转“罚不及损”“罚不及得”等情况。

当前保险业进入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各项改革创新举措持续推进。数据显示,今年前7个月,我国保险业保费收入达4.28万亿元,目前保险业总资产达44万亿元,净资产4万亿元。与此同时,违法违规行为呈现新的态势,进一步完善处罚规则有助于引导保险机构合规经营,更好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基本要求,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条文,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后续工作,推动保险法尽快修订出台。(记者 朱艳霞)



(责任编辑:马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