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作出统一规范。
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是保障参保人员享受优质服务、维护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的关键环节,对长期护理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牵引作用。随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发展,各地在前期探索中已初步形成符合本地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机制,但在支付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管理等方面仍存在差异,一定程度上影响群众公平享受待遇,也难以有效引导长期护理服务市场规范发展。
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商财政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出台《指导意见》,提升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效率,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高质量发展。
在支付范围方面,《指导意见》规定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原则上按规定支付定点机构提供的评估费用、服务费用,以及依法依规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产生的费用。
在支付方式方面,《指导意见》明确评估服务以按人次付费为主,护理服务以按时长付费为主,同时区分居家、机构、社区三种不同服务类型,合理确定时长计费单元。
在支付标准方面,《指导意见》要求综合考量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参保人员基本保障需求与长期护理服务供给情况,合理确定护理服务、评估服务的支付标准并坚持动态调整。
在基金管理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对于评估服务未按规定执行,评估通过率畸高畸低的;护理服务未按照护理服务计划执行、未达到《服务项目目录》要求的;以及社会力量经办机构未按规定管理的,基金将按一定比例扣除直至拒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不得由第三方社会力量代管代拨。(记者 朱艳霞)
(责任编辑:马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