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法院通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伤者应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12月2日正值全国交通安全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王志伟在该院举行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上回答《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提问时表示,伤者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警,取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查明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对可能构成伤残的,应妥善保存相关治疗资料,为后续伤残鉴定作准备。伤者如需缴高额治疗费用,可及时与车辆保险公司取得联系,请求垫付相关费用。如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限额或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伤者还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申请垫付抢救等必要费用。
作为风险转移机制,保险能够有效分担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过近年来,随着非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运营网约车越来越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呈现新特点,为保险业带来新挑战。
电动自行车投保
产生损失有保障
北京西城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朝阳介绍,今年前11个月,该法院受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同比增长32.03%,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同比增长27.1%,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同比增长60.98%。
相比机动车主,电动自行车主往往面临更大的风险暴露。北京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秦学伟指出,由于无须强制投保责任保险,非机动车事故责任人投保率普遍不高、偿付能力有限,一旦因过错发生事故,尤其是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时,赔偿金往往远超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因事故致贫”或受害人“求偿无门”的双输局面。
“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能规避可能出现的巨额赔偿风险。”王志伟表示,应加快构建多层次非机动车保险体系,增强电动自行车驾驶者投保意识,补齐救济短板。
网约车投保不符
商业保险或拒赔
随着平台经济发展,私家车投入运营已是常见现象。但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发生事故后的赔付成了难题。
例如一起案例,刘某在网约车接单过程中撞倒王某,并被认定全责。刘某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及100万元限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投保时填写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个人”。保险公司仅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发现车辆性质与投保时的“非营业”不符,属于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涉案事故的情形,认定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王志伟明确,网约车的营运性质决定了其在保险方面的要求远高于私家车。若按照非营运性质投保,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或将有权拒赔。“我们提醒广大网约车驾驶员,在将私家车投入网约车运营时,应当及时、足额转换商业保险,确保保险保障与实际风险相匹配。”他说。
北京西城法院提示,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应合理用车,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试图以“低保费”覆盖“高风险”,这可能导致车辆在真正发生事故后失去保险保障。(记者 许予朋)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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