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深入实施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做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同时提出,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为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高质量发展,近日,应急管理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明确提高安责险保障额度,将安全生产事故每人死亡伤残责任全国最低保障限额由30万元提升至40万元。
受访业内专家认为,2017年12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原中国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法律形式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责险,对安责险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原《办法》进行修订,有助于规范发展安责险,更好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助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提升保障额度
“在不确定的未来,拥有确定的保险保障”,是安责险为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带来的满满“安全感”。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郭金龙在接受《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安责险制度自实施以来,各地区和各保险机构积极行动、主动探索,在组织推动和预防服务等工作中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也存在安责险费率厘定不合理、行业投保覆盖不均衡等问题。
例如,一些地区安责险的市场竞争以低价承保为主,安责险出现“雇主险化、意外险化”趋势。部分地区、部分业务的安责险保险费率已从原来的千分位降至目前的万分位,个别头部保险机构已出现承保亏损。另外一些地区,组建共保体限制竞争,涉嫌垄断经营,利用中介机构收取高额手续费。
对此,新《办法》完善了条款和费率有关要求。条款方面,明确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充分征求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发布安责险行业标准条款,并要求各保险机构统一执行。费率方面,明确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发布本地区各行业、领域的安责险纯风险损失率,并根据安责险业务的总体盈亏情况和市场实际风险情况及时调整,供保险机构参考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新《办法》明确,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不得低于40万元。各地可在全国最低保障限额之上,结合实际确定当地最低保障限额。据了解,目前有的地区最低保障限额已达80万元。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农村保险研究所副所长李文中表示,此次修订距原《办法》出台已经过去了8年,城镇居民收入有了大幅提高。因此,上调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能够顺应形势变化,满足投保单位管理安全生产责任风险的需要,增强对受害人的保障程度。
扩大保障范围
2021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安责险在八大高危行业、领域中被赋予法定强制投保“身份”。
在投保方面,新《办法》明确了应当投保安责险的行业范围,即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单位;要求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应当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足额投保。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退保、延迟续保。
同时,新《办法》明确安责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投保企业全体从业人员,将劳务派遣等临时用工关系的人员纳入从业人员范畴,保险金额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此外,增加了对安责险赔偿范围的明确表述。根据新《办法》,安责险的赔偿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依法应付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以及相关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值得关注的是,新《办法》还优化了理赔服务,要求建立重大或典型事故快速理赔机制和预付赔款机制,在事故发生后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快速支付或先行支付已确定的赔偿保险金。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保险业对重大事故进行预赔付,积极发挥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帮助受灾企业和家庭及时恢复生产生活。例如,2023年11月16日,山西省吕梁市永聚煤矿一办公楼发生火灾事故,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合同,迅速筹措1000万元预付赔款,于11月17日9时拨入永聚煤矿待付账户。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保证理赔的充足性和及时性至关重要,因此,建立重大或典型事故快速理赔机制和预付赔款机制非常必要。该机制能够提高理赔的时效性,使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赔付,保证其伤病得到及时有效诊治和生产早日恢复,有助于事故快速处理,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李文中表示。
强化事故预防服务
如何不断完善安责险事故预防的市场化服务机制,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
新《办法》增加了“事故预防服务”专门章节,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保险机构、有关社会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建立三方合作机制,加强事故预防服务自主管理和自我约束,确保公平公正合规运行。
其中,新《办法》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要求被保险人应当配合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并对服务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同时,新《办法》明确,保险机构应当做好保险承保理赔和事故预防服务,依法承担保险赔付责任,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同时,细化保险公司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要求。
此外,新《办法》要求,保险机构为被保险人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受托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不得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服务报告。
“从中可以看到,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保险机构承担保险法定赔偿责任,参与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此外,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是服务实施主体和服务效果责任主体。”郭金龙表示。
事故预防服务究竟包含哪些内容?
新《办法》明确,事故预防服务主要有7项,包括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科技创新、装备研发推广应用,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其中,新《办法》要求,保险机构每年至少为大中型被保险人提供1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评价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服务。各地区通过制定事故预防服务细则或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被保险人的服务项目及频次。
新《办法》强调,保险机构应当保证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投入,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按照不高于安责险实际收取保费的21%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制定专项预算,据实支出。同时,要求保险机构承保高危行业、领域单位的安责险,支付佣金比例不得高于5%。
对此,李文中认为,安责险需要发挥事故预防功能,帮助被保险人防止或降低事故发生率及损失。明确佣金支付比例,有利于进一步压减有关成本,更好保障事故预防等支出,把钱用在刀刃上。
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记者了解到,安责险牵涉八大高危行业,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包括应急管理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不仅要加强各级相关主管部门监管执法,也需要明确分工职责。为此,新《办法》明确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对应省级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职能分工,并规定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安责险联合工作机制。
在利用信息化手段助力安责险发展方面,新《办法》提出,支持有关保险行业组织建设全国安责险信息共享平台,对安责险信息进行归集和分析。此外,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全国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深化事故预防服务监督,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明晰各方主体责任,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更好发挥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能作用。”郭金龙表示。(记者 朱艳霞 房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