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记者 杨 然
监管评级结果是衡量保险公司风险程度的主要依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不久前发布《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评级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在业内专家看来,监管部门将依据《评级办法》对保险公司开展监管评级并实施分类监管,对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有效性、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具有重要意义。
《评级办法》明确,监管部门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保险公司开展监管评级,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评级办法》印发后,《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中有关监管评级的规定与《评级办法》不一致的,以《评级办法》为准。
根据风险为本的原则,《评级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负债质量、资产质量、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风险,并根据整体风险大小确定评级结果,充分真实反映其实际风险水平。同时,考虑到不同类型公司在经营管理和风险特征上存在不同,允许设置差异化的评级要素。
《评级办法》规定,不同类型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均为1级至5级和S级,数字越大风险越大。对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公司,直接列为S级。按照高风险高强度原则,监管部门根据评级结果对公司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将评级结果作为采取监管措施、日常监管中市场准入和现场检查的重要依据。比如,评级结果为1级和2级的,可降低现场检查频率,并在机构和人员准入、产品开发、业务试点等方面给予支持;评级结果为4级的,可以采取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等措施。“结合评级实践和监管实际,《评级办法》设置‘一票否决’机制,即公司单项风险过大将下调评级结果。”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比如保险公司若存在公司治理严重缺陷、偿付能力不足、流动性风险较大等问题,评级结果应为4级及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