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付能力再松绑!险企“偿二代”二期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底
12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官网发布消息称,为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原定2024年底结束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底。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下一步将指导保险公司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推动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管理,提升资本补充能力,不断夯实稳健经营基础。
将于明年2月底前一司一策确定过渡期政策
2021年12月,原银保监会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52号),对因新旧规则切换导致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保险公司,按照“一司一策”确定过渡期政策,从2025年起开始全面执行规则Ⅱ。过渡期政策对保险公司逐步适应新规则,推动规则Ⅱ的平稳切换发挥了积极作用。
“考虑到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切换至规则Ⅱ的影响尚未完全消化,为维护保险业稳健运行,经审慎研究决定,延长规则Ⅱ实施过渡期至2025年底。”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通知》显示,原定2024年底结束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底。对于因新旧规则切换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明年2月底前可与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沟通过渡期政策,金融监管总局将一司一策确定过渡期政策。原已享受过渡期政策的单家保险公司,2025年过渡期政策原则上不得优于保险公司原过渡期最后一年享受的政策。
此外,金融监管总局直接监管的保险公司,应与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沟通,由金融监管总局确定过渡期政策;各金融监管局监管的保险公司,应与属地金融监管局沟通,由属地金融监管局提出初步方案,报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审查同意后,确定过渡期政策。
业内:给了保险机构多一年的运作时间
据悉,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工作于2017年9月启动,结合金融工作新要求和保险监管新形势,原银保监会对现行偿二代监管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升级,以提升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全面性。
保险业自编报2022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起全面实施规则Ⅱ。对于受规则Ⅱ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原银保监会表示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过渡期政策,允许在部分监管规则上分步到位,最晚于2025年起全面执行到位。
但是,从实际执行的情况来看,规则Ⅱ给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带来的压力还是不小,保险机构纷纷通过增资、发债、调整资产结构、保费结构等方式来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包括中国人寿、人保财险、太保寿险、新华保险等在内的十多家保险公司累计发债规模已经超过了1000亿元,保险发债规模连续两年超过千亿元,这远远超过了2021年和2022年每年百亿级的发债规模。
彼时,国泰君安非银分析师刘欣琦分析称,随着过渡期政策结束,预计大量保险公司会选择通过发债融资的方式缓解资本压力。预计保险债权融资需求迅速扩张,保险公司在资本监管趋严以及行业转型的双重压力下短期面临资本压力,但大部分公司仍然具有极强的流动性和偿债能力。
如今,规则Ⅱ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底,显然是让大多数保险机构喘了一口气。“延长一年,能让机构多一年的运作时间。”某保险机构内部人士在跟记者交流时表示,延长过渡期能缓解一下中小险企的压力,也能更好衔接偿二代三期。(记者 袁园)
(责任编辑:马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