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记者从业内了解到,为加强养老保险公司监管,规范养老保险公司经营行为,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对养老保险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进行了明确。养老保险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类型业务:一是具有养老属性的年金保险、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二是商业养老金;三是养老基金管理;四是保险资金运用;五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众托帮联合创始人兼总经理龙格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暂行办法》明确了相关制度规范,有利于养老险公司聚焦养老主业,走专业化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创新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
一位业内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介绍,此前,某养老保险公司开展短期健康险业务并参与了多个惠民保项目,今年该公司已经退出。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将不能经营短期健康险业务。
养老保险公司能否经营上述五项业务,与其注册资本有关。同时经营前两项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亿元;同时经营前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亿元。从养老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看,目前,仅1家养老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处在较低水平,大部分养老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在30亿元及以上。
《暂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资本管理,确保其资本水平能够有效满足各项业务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和多元化资本补充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