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险新疆2家分支机构收罚单 编制资料套取费用等

2022-12-30 11:3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阿克苏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阿银保监罚决字〔2022〕30号-33号)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阿克苏分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库车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库车市支公司”)因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

  其中,中华财险阿克苏分公司存在两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编制虚假资料套取费用,二是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资金。

  2021年4月至6月,在实际未发生相应广告宣传情况下,中华财险阿克苏分公司分别向某汽车科技服务公司支付“业务宣传费”99800元、99700元,该汽车科技服务公司于2021年6月分两笔将“业务宣传费”中的90000元、90319元资金转账至该公司两名员工亲属银行账号,之后该公司两名员工亲属将以上两笔资金分别转账至该公司两名员工账户,用于归还该公司两名员工前期垫付保险费共计180319元。

  此外,2021年1月至10月,中华财险阿克苏分公司将车险业务挂在7名车商渠道部代理人名下,提取手续费后,7名代理人再将手续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该公司车商业务部员工白某处,白某再将手续费支付给实际办理业务的人员。涉及26笔,金额284390.3元。

  李春芳时任中华财险阿克苏分公司副总经理,主要分管车险业务(包括车商部、新渠道部),安排授意开展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另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华财险库车市支公司存在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

  2021年1月-10月,中华财险库车市支公司将车险业务挂在4名代理人名下,提取手续费后,4名代理人再将手续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该支公司员工吕某处,吕某再将手续费支付给实际办理业务的人员。涉及20笔,金额527930.2元。

  谢安时任中华财险库车市支公司经理,主要负责车险、财务等全盘工作,并安排授意开展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阿克苏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中华财险阿克苏分公司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李春芳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阿克苏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中华财险阿克苏分公司责令改正,处十二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李春芳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中华财险库车市支公司责令改正,处十三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谢安给予警告,并处四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阿克苏银保监分局合并决定对中华财险阿克苏分公司责令改正,处二十二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合并决定对李春芳给予警告,并处四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阿克苏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银保监罚决字〔2022〕30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幸福中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梁金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虚假资料套取费用

  2021年4月至6月,在实际未发生相应广告宣传情况下,你公司分别向某汽车科技服务公司支付“业务宣传费”99800元、99700元,该汽车科技服务公司于2021年6月分两笔将“业务宣传费”中的90000元、90319元资金转账至你公司两名员工亲属银行账号,之后你公司两名员工亲属将以上两笔资金分别转账至你公司两名员工账户,用于归还你公司两名员工前期垫付保险费共计180319元。

  上述事实,有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记账凭证、信息技术服务协议、财务系统费用支付凭证截图、账户说明、转账支付电子回单、个人账户流水、任职文件、劳动合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二、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资金

  2021年1月至10月,你公司将车险业务挂在7名车商渠道部代理人名下,提取手续费后,7名代理人再将手续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你公司车商业务部员工白某处,白某再将手续费支付给实际办理业务的人员。涉及26笔,金额284390.3元。

  上述事实,有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任职文件、劳动合同、手续费结算单、银行卡流水、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处十二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并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处二十二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阿克苏银保监分局

  2022年12月21日

  中国银保监会阿克苏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银保监罚决字〔2022〕31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李春芳

  职务:时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副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涉嫌违法,你应承担直接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虚假资料套取费用

  2021年4月至6月,在实际未发生相应广告宣传情况下,你公司分别向某汽车科技服务公司支付“业务宣传费”99800元、99700元,该汽车科技服务公司于2021年6月分两笔将“业务宣传费”中的90000元、90319元资金转账至你公司两名员工亲属银行账号,之后你公司两名员工亲属将以上两笔资金分别转账至你公司两名员工账户,用于归还你公司两名员工前期垫付保险费共计180319元。

  上述事实,有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记账凭证、信息技术服务协议、财务系统费用支付凭证截图、账户说明、转账支付电子回单、个人账户流水、任职文件、劳动合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二、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资金

  2021年1月至10月,你公司将车险业务挂在7名车商渠道部代理人名下,提取手续费后,7名代理人再将手续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你公司车商业务部员工白某处,白某再将手续费支付给实际办理业务的人员。涉及26笔,金额284390.3元。

  上述事实,有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任职文件、劳动合同、手续费结算单、银行卡流水、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你时任该公司副总经理,主要分管车险业务(包括车商部、新渠道部),安排授意开展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并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四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阿克苏银保监分局

  2022年12月21日

  中国银保监会阿克苏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银保监罚决字〔2022〕3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库车市支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文化东路17-51号

  法定代表人:谢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库车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你支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支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支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支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资金

  2021年1月-10月,你支公司将车险业务挂在4名代理人名下,提取手续费后,4名代理人再将手续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你支公司员工吕某处,吕某再将手续费支付给实际办理业务的人员。涉及20笔,金额527930.2元。

  上述事实,有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保险个人代理合同、劳动合同、手续费结算单、银行卡流水、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支公司责令改正,处十三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支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支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阿克苏银保监分局

  2022年12月21日

  中国银保监会阿克苏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银保监罚决字〔2022〕33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谢安

  职务:时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库车市支公司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库车市支公司(以下简称“该支公司”)涉嫌违法,你应承担直接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该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资金

  2021年1月-10月,该支公司将车险业务挂在4名代理人名下,提取手续费后,4名代理人再将手续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该支公司员工吕某处,吕某再将手续费支付给实际办理业务的人员。涉及20笔,金额527930.2元。

  上述事实,有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保险个人代理合同、劳动合同、任职文件、手续费结算单、银行卡流水、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你时任该公司经理,主要负责车险、财务等全盘工作,并安排授意开展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四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阿克苏银保监分局

  2022年12月21日

(责任编辑:田云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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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30日 11:3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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