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汽销湖北2宗违法被罚 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6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30号)显示,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汽销湖北分公司”)存在两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二是任用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时任人保汽销湖北分公司综合部兼业务管理部经理彭号对前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人保汽销湖北分公司向在该公司签单的109件车险保单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服务费名义转账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共计106,666.24元。
2019年,人保汽销湖北分公司向35名未在本公司执业登记人员发放助贷险业务佣金48笔,合计金额109,384.92元。
上述“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人保汽销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彭号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任用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七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任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人保汽销湖北分公司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彭号予以警告并罚款2千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人保汽销湖北分公司予以警告并合计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彭号予以警告并合计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30号)
当事人: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地 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426号
主要负责人:徐卫兵
当事人:彭号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42011619870809XXXX
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职务:时任公司综合部兼业务管理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汽销湖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汽销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019年,人保汽销湖北分公司向在该公司签单的109件车险保单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服务费名义转账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共计106,666.24元。
时任人保汽销湖北分公司综合部兼业务管理部经理彭号对该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业务清单、相关财务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任用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
2019年,人保汽销湖北分公司向35名未在本公司执业登记人员发放助贷险业务佣金48笔,合计金额109,384.92元。
时任人保汽销湖北分公司综合部兼业务管理部经理彭号对该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佣金发放情况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上述“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人保汽销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彭号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上述“任用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七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任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人保汽销湖北分公司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彭号予以警告并罚款2千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人保汽销湖北分公司予以警告并合计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彭号予以警告并合计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8月18日
(责任编辑:马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