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欣鄂州营业部被罚 委托未获执业登记个人代理业务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5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鄂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显示,湖北新华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鄂州营业部委托未通过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湖北新华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鄂州营业部原主要负责人夏某某在其2017年10月离职后仍以总经理身份参与公司活动,在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推介新华欣代理保险产品,销售人身险、车险保单共计29件,保费合计52376.39元。
夏福应作为新华欣鄂州营业部主要负责人,默认夏某某离职后仍以公司名义对外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对夏某某未通过执业登记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委托未通过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鄂州银保监分局决定对湖北新华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鄂州营业部予以警告并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夏福应予以警告并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通过该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鄂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
当事人:湖北新华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鄂州营业部
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原市总工会西侧副楼三楼、四楼
主要负责人:夏福应
当事人:夏福应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112319930713XXXX
住址:鄂州市鄂城区
职务:湖北新华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鄂州营业部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鄂州银保监分局对湖北新华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鄂州营业部(以下简称新华欣鄂州营业部)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新华欣鄂州营业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委托未通过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湖北新华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鄂州营业部原主要负责人夏某某在其2017年10月离职后仍以总经理身份参与公司活动,在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推介新华欣代理保险产品,销售人身险、车险保单共计29件,保费合计52376.39元。
夏福应作为新华欣鄂州营业部主要负责人,默认夏某某离职后仍以公司名义对外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对夏某某未通过执业登记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执业登记查询页面截图、代理销售保险业务清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委托未通过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我分局决定对湖北新华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鄂州营业部予以警告并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夏福应予以警告并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8月8日
(责任编辑:马先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