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金保险辽宁代理业务超范围展业 控股股东为百年人寿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5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2022〕60号、67号)显示,网金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存在代理保险业务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区域的违法行为。
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网金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通过线上线下融合方式,代理销售未在辽宁银保监局辖区设立分支机构的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涉及保单21笔,保费78437.4元,代理手续费56082.11元。
李俊作为网金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
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辽宁银保监局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条,责令网金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改正,对网金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条,对李俊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网金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0%。
相关法律法规: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五条: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投保人通过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保险产品投保链接自行完成投保的,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及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的,其线上和线下经营活动分别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无法分开适用监管规则的,同时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规则不一致的,坚持合规经营和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三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在主业营业场所外另设代理网点。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2〕60号
当事人:李俊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101031978********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
职务:网金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网金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你系该违法行为责任人员,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网金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存在以下代理保险业务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区域的违法行为:
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该分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通过线上线下融合方式,代理销售未在辽宁银保监局辖区设立分支机构的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涉及保单21笔,保费78437.4元,代理手续费56082.11元。你作为该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情况说明、线上线下融合保险销售业务结算手续费发票明细表、现场检查询问笔录、任职通知及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条,我局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2年8月10日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2〕67号
当事人:网金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28号15-3-2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分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分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分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代理保险业务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区域的违法行为:
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你分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通过线上线下融合方式,代理销售未在辽宁银保监局辖区设立分支机构的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涉及保单21笔,保费78437.4元,代理手续费56082.11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情况说明、线上线下融合保险销售业务结算手续费发票明细表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条,我局责令你分公司改正,对你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你分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分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2年8月10日
(责任编辑:马先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