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险阿图什市支公司被罚 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2022-08-15 11:49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5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克孜勒苏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银保监罚决字〔2022〕22号、23号、24号)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10月至2020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虚在开展车险业务过程中,将在职职工营销的部分车辆保险业务挂在虚构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或其他个人代理人名下,套取费用23.55万元。

  2018年10月10日-2019年8月5日,张忠仁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经理,负责全盘工作,对车险业务管理不到位,应负管理责任。

  2019年8月6日-2020年10月9日,薛安云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 直接参与组织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的违法行为,应负管理责任。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克孜勒苏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决定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时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经理张忠仁给予警告,并罚款1.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时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薛安云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克孜勒苏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克银保监罚决字〔2022〕2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安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2018年10月至2020年, 你公司在开展车险业务过程中,将在职职工营销的部分车辆保险业务挂在虚构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或其他个人代理人名下,套取费用 23.55万元。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情况说明、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证明。

  综上, 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十一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 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8月8日

  中国银保监会克孜勒苏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克银保监罚决字〔2022〕23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张忠仁

  职务:时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涉嫌违法,你应承担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2018年10月至2020年,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在开展车险业务过程中,将在职职工营销的部分车辆保险业务挂在虚构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或其他个人代理人名下,套取费用23.55万元。

  2018年10月 10日-2019年8月 5日,张忠仁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经理,负责全盘工作,对车险业务管理不到位,应负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情况说明、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 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时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经理张忠仁给予警告, 并罚款1.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8月8日

  中国银保监会克孜勒苏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克银保监罚决字〔2022〕24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薛安云

  职务:时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涉嫌违法,你应承担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2018年10月至2020年,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在开展车险业务过程中,将在职职工营销的部分车辆保险业务挂在虚构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或其他个人代理人名下,套取费用23.55万元。

  2019年8月6日-2020年10月 9日,薛安云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 直接参与组织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的违法行为,应负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情况说明、银行账户流水、任职通知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时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薛安云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8月8日

  

(责任编辑:马先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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