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信保险代理新疆4宗违规被罚 客户告知书内容不规范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1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72号、73号)显示,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存在四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给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二是未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三是未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四是客户告知书内容不规范。周晓伟作为时任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前述四宗违法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6月至8月,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通过“车险手续费”的方式向85名被保险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金额合计11.56万元。
2020年,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保险代理业务档案未包含代理销售的都邦财险新疆分公司、永诚财险新疆分公司保险业务;代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中缺少保险金额、缴费方式等信息,部分保单信息缺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名称或姓名;缺少保险代理佣金收取情况;部分业务档案中记载的“代收保费时间”“代收保费金额”“解付或代缴保费时间”“解付或代缴保费金额”等内容与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未代收代付保费的实际情况不符。
截至现场检查日,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开立并使用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使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虹路支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收取代理佣金、发放工资、列支费用等。
2020年期间,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向客户出示的客户告知书中未明确公司名称,未包含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
上述给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新疆银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项,决定对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项,决定对周晓伟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四万元。
上述未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新疆银保监局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决定对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决定对周晓伟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未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新疆银保监局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决定对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决定对周晓伟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客户告知书内容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新疆银保监局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决定对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决定对周晓伟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新疆银保监局合并决定对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合并决定对周晓伟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代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代理保险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等;
(二)保险费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情况;
(三)保险代理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
(四)其他重要业务信息。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并在开展业务时向客户出示。
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以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被代理保险公司或者相关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在客户告知书中说明。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未按规定制作、出示客户告知书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二)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所属法人机构公章)、营业执照;
(三)未按规定交回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未按期申请延续许可证;
(五)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
(六)未按规定使用独立账户代收保险费;
(七)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
(八)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九)从代收保险费中坐扣代理佣金;
(十)代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收保险费的,应当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立、使用其他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有关银行账户的,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六)违反规定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
(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八)违反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
(九)从代收保险费中直接扣除保险佣金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7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晓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你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分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分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给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020年6月至8月,你分公司通过“车险手续费”的方式向85名被保险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金额合计11.56万元。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保险单、返现清单等证据证明。
二、未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
2020年,你分公司保险代理业务档案未包含代理销售的都邦财险新疆分公司、永诚财险新疆分公司保险业务;代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中缺少保险金额、缴费方式等信息,部分保单信息缺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名称或姓名;缺少保险代理佣金收取情况;部分业务档案中记载的“代收保费时间”“代收保费金额”“解付或代缴保费时间”“解付或代缴保费金额”等内容与你分公司未代收代付保费的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业务台账、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
三、未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
截至现场检查日,你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开立并使用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使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虹路支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收取代理佣金、发放工资、列支费用等。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银行账户清单、活期存款明细账、开户许可证等证据证明。
四、客户告知书内容不规范
2020年期间,你分公司向客户出示的客户告知书中未明确公司名称,未包含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客户告知书、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给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十二万元。
上述未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第八十二条第五项,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未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客户告知书内容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第七十五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合并决定对你分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
你分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分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8月8日
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73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周晓伟
所在单位名称: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职务:主要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给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020年6月至8月,该公司通过“车险手续费”的方式向85名被保险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金额合计11.56万元。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保险单、返现清单等证据证明。
你作为时任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未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
2020年,该公司保险代理业务档案未包含代理销售的都邦财险新疆分公司、永诚财险新疆分公司保险业务;代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中缺少保险金额、缴费方式等信息,部分保单信息缺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名称或姓名;缺少保险代理佣金收取情况;部分业务档案中记载的“代收保费时间”“代收保费金额”“解付或代缴保费时间”“解付或代缴保费金额”等内容与该公司未代收代付保费的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业务台账、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
你作为时任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三、未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
截至现场检查日,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开立并使用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使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虹路支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收取代理佣金、发放工资、列支费用等。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银行账户清单、活期存款明细账、开户许可证等证据证明。
你作为时任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四、客户告知书内容不规范
2020年期间。该公司向客户出示的客户告知书中未明确该公司名称,未包含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客户告知书、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
你作为时任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给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四万元。
上述未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第八十二条第五项,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未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客户告知书内容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第七十五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合并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8月8日
(责任编辑:马先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