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保湖北违法被罚 对大额赔付客户未采取风控措施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8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23号)显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出口信用保险湖北分公司”)对大额赔付客户未采取相应风控措施。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至2021年,出口信用保险湖北分公司在承保时未落实总公司对多次大额赔付客户采取风控措施的相关规定。
时任出口信用保险湖北分公司业务承保处/保后理赔追偿处处长邹阳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湖北银保监局表示,上述“对大额赔付客户未采取相应风控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出口信用保险湖北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邹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23号)
当事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北路8号金贸大楼20楼
主要负责人:刘正茂
当事人:邹阳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10619700729XXXX
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职务:时任业务承保处/保后理赔追偿处处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出口信用保险湖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出口信用保险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对大额赔付客户未采取相应风控措施
2020年至2021年,出口信用保险湖北分公司在承保时未落实总公司对多次大额赔付客户采取风控措施的相关规定。
时任出口信用保险湖北分公司业务承保处/保后理赔追偿处处长邹阳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承保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对大额赔付客户未采取相应风控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出口信用保险湖北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邹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7月29日
(责任编辑:马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