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自保非现场抽查三项违规 相关产品被停用整改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日前公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银保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7号),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于2021年7月至9月开展备案产品条款费率非现场抽查工作,经查,中远海运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运自保公司”)部分产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精算报告未签名;二是标准引用不规范;三是条款表述不清晰不准确。
中远海运自保公司上述问题违反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10号)第八条、第十三条等规定。
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第三十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10号)第二十四条等规定决定对中远海运自保公司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责令中远海运自保公司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上述问题产品,并在1个月内完成问题产品的修改工作。
中远海运自保公司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发产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对公司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并于指定日期前向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报送自查整改报告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以下为全文: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沪银保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7号
当事人: 中远海运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
住 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瑞兴路58号6幢附属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郑晓哲
根据银保监会统一部署,2021年7月至9月我局开展了备案产品条款费率非现场抽查工作。经查,你公司部分产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精算报告未签名;二是标准引用不规范;三是条款表述不清晰不准确。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报送的条款费率等材料为证。
上述问题违反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10号)第八条、第十三条等规定。我局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为加强保险产品监管,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第三十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10号)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你公司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上述问题产品,并在1个月内完成问题产品的修改工作。
二、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发产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对公司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并于指定日期前向我局报送自查整改报告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当事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6月20日
(责任编辑:蒋柠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