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农财险山西3宗违法被罚 编制虚假财务业务资料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3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42号、43号、44号)显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农财险山西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
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华农财险山西分公司13件保单与其总公司向银保监会备案的费率不一致,涉及保费8.61万元。其中,7件建工险业务保单,涉及保费8.39万元,较应收保费少2.09万元;6件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保单,未充分考虑旅游目的地风险等级、旅游时间及气候环境条件、交通出行方式等多种可能影响旅游过程中风险发生概率的因素,保费未依据风险因子适当浮动,而以固定标准保费承保,涉及保费0.22万元。
二、编制虚假的财务、业务资料
2020年1月,华农财险山西分公司在意外险业务费用中虚假列支3笔电子耗材费,实际用于维护公司客户,涉及金额19479.16元。
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华农财险山西分公司23件意外险保单记载的投保单位联系人为华农财险山西分公司员工,投保资料记载不真实。
三、跨省经营保险业务
2019年6月,华农财险运城中心支公司承保1件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注册地、承保标的内容和地址及保费账户开户行所在地均不在山西省辖区内,为跨省经营业务。华农财险山西分公司负责制定承保方案,并通过邮件发起申请上报总公司进行审查,邮件中未提及该保险为异地承保。
李茹梅任华农财险山西分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对上述三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郭勇时任华农财险山西分公司非车险部负责人,对上述三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综上,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决定对华农财险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处18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决定对李茹梅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郭勇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上述编制虚假的财务、业务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决定对华农财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决定对李茹梅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郭勇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上述跨省经营保险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对华农财产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对李茹梅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对郭勇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42号)
当事人:李茹梅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职务: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农财险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李茹梅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一、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
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华农财险山西分公司13件保单与其总公司向银保监会备案的费率不一致,涉及保费8.61万元。其中,7件建工险业务保单,涉及保费8.39万元,较应收保费少2.09万元;6件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保单,未充分考虑旅游目的地风险等级、旅游时间及气候环境条件、交通出行方式等多种可能影响旅游过程中风险发生概率的因素,保费未依据风险因子适当浮动,而以固定标准保费承保,涉及保费0.22万元。
上述事实,有保险精算报告、条款、基础费率表,保单及承保资料、承保方案业务签报、保单信息系统截屏、《非车险承保操作标准》、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编制虚假的财务、业务资料
2020年1月,华农财险山西分公司在意外险业务费用中虚假列支3笔电子耗材费,实际用于维护公司客户,涉及金额19479.16元。
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华农财险山西分公司23件意外险保单记载的投保单位联系人为华农财险山西分公司员工,投保资料记载不真实。
上述事实,有入账凭证及其附件、费用实际支出凭证、劳动合同、承保资料、保单信息系统截屏、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三、跨省经营保险业务
2019年6月,华农财险运城中心支公司承保1件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注册地、承保标的内容和地址及保费账户开户行所在地均不在山西省辖区内,为跨省经营业务。华农财险山西分公司负责制定承保方案,并通过邮件发起申请上报总公司进行审查,邮件中未提及该保险为异地承保。
上述事实,有承保档案、保单信息系统截屏、保险专业代理合同、保费入账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李茹梅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上述编制虚假的财务、业务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李茹梅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上述跨省经营保险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李茹梅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6月14日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43号)
当事人:郭勇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职务:时任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非车险部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农财险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郭勇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一、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
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华农财险山西分公司13件保单与其总公司向银保监会备案的费率不一致,涉及保费8.61万元。其中,7件建工险业务保单,涉及保费8.39万元,较应收保费少2.09万元;6件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保单,未充分考虑旅游目的地风险等级、旅游时间及气候环境条件、交通出行方式等多种可能影响旅游过程中风险发生概率的因素,保费未依据风险因子适当浮动,而以固定标准保费承保,涉及保费0.22万元。
上述事实,有保险精算报告、条款、基础费率表,保单及承保资料、承保方案业务签报、保单信息系统截屏、《非车险承保操作标准》、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编制虚假的财务、业务资料
2020年1月,华农财险山西分公司在意外险业务费用中虚假列支3笔电子耗材费,实际用于维护公司客户,涉及金额19479.16元。
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华农财险山西分公司23件意外险保单记载的投保单位联系人为华农财险山西分公司员工,投保资料记载不真实。
上述事实,有入账凭证及其附件、费用实际支出凭证、劳动合同、承保资料、保单信息系统截屏、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三、跨省经营保险业务
2019年6月,华农财险运城中心支公司承保1件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注册地、承保标的内容和地址及保费账户开户行所在地均不在山西省辖区内,为跨省经营业务。华农财险山西分公司负责制定承保方案,并通过邮件发起申请上报总公司进行审查,邮件中未提及该保险为异地承保。
上述事实,有承保档案、保单信息系统截屏、保险专业代理合同、保费入账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郭勇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上述编制虚假的财务、业务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郭勇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上述跨省经营保险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郭勇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6月14日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44号)
当事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解放南路87号菜园广场23楼
法定代表人:槐欢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农财险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农财险山西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
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华农财险山西分公司13件保单与其总公司向银保监会备案的费率不一致,涉及保费8.61万元。其中,7件建工险业务保单,涉及保费8.39万元,较应收保费少2.09万元;6件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保单,未充分考虑旅游目的地风险等级、旅游时间及气候环境条件、交通出行方式等多种可能影响旅游过程中风险发生概率的因素,保费未依据风险因子适当浮动,而以固定标准保费承保,涉及保费0.22万元。
上述事实,有保险精算报告、条款、基础费率表,保单及承保资料、承保方案业务签报、保单信息系统截屏、《非车险承保操作标准》、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编制虚假的财务、业务资料
2020年1月,华农财险山西分公司在意外险业务费用中虚假列支3笔电子耗材费,实际用于维护公司客户,涉及金额19479.16元。
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华农财险山西分公司23件意外险保单记载的投保单位联系人为华农财险山西分公司员工,投保资料记载不真实。
上述事实,有入账凭证及其附件、费用实际支出凭证、劳动合同、承保资料、保单信息系统截屏、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三、跨省经营保险业务
2019年6月,华农财险运城中心支公司承保1件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注册地、承保标的内容和地址及保费账户开户行所在地均不在山西省辖区内,为跨省经营业务。华农财险山西分公司负责制定承保方案,并通过邮件发起申请上报总公司进行审查,邮件中未提及该保险为异地承保。
上述事实,有承保档案、保单信息系统截屏、保险专业代理合同、保费入账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华农财险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处18万元罚款。
上述编制虚假的财务、业务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华农财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上述跨省经营保险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华农财产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6月14日
(责任编辑:韩艺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