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山西省分公司被罚 虚假记载业务资料信息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3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45号-48号)显示,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山西省分公司”)承保业务记录中客户电话信息不真实、保全业务中保全日期不真实、理赔业务中赔案信息不真实,涉及保单295件。
郑元滨时任人保寿险山西省分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经理,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人保寿险山西省分公司承保业务记录中客户电话信息不真实,涉及保单47件。
王宏时任人保寿险山西省分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人保寿险山西省分公司保全业务中保全日期不真实、理赔业务中赔案信息不真实,涉及保单31件。
马爱军时任人保寿险山西省分公司运营管理部、客户服务部总经理,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人保寿险山西省分公司承保业务记录中客户电话信息不真实、保全业务中保全日期不真实、理赔业务中赔案信息不真实,涉及保单217件。
上述虚假记载业务资料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人保寿险山西省分公司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对郑元滨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对王宏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马爱军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46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226号恒地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巴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山西省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寿险山西省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人保寿险山西省分公司承保业务记录中客户电话信息不真实、保全业务中保全日期不真实、理赔业务中赔案信息不真实,涉及保单295件。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情况说明、相关业务资料及系统记录截屏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假记载业务资料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人保寿险山西省分公司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6月15日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45号)
当事人:郑元滨
住址:太原市万柏林区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山西省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郑元滨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人保寿险山西省分公司承保业务记录中客户电话信息不真实,涉及保单47件。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情况说明、相关业务资料及系统记录截屏、询问笔录、聘(解)任职务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假记载业务资料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元滨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6月15日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47号)
当事人:王宏
住址:太原市杏花岭区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山西省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王宏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人保寿险山西省分公司保全业务中保全日期不真实、理赔业务中赔案信息不真实,涉及保单31件。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情况说明、相关业务资料及系统记录截屏、询问笔录、聘(解)任职务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假记载业务资料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王宏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6月15日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48号)
当事人:马爱军
住址:太原市迎泽区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运营管理部、客户服务部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山西省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马爱军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人保寿险山西省分公司承保业务记录中客户电话信息不真实、保全业务中保全日期不真实、理赔业务中赔案信息不真实,涉及保单217件。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情况说明、相关业务资料及系统记录截屏、询问笔录、聘(解)任职务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假记载业务资料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马爱军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6月15日
(责任编辑:田云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