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安徽2宗违法收15张罚单 总经理等14人被处罚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0日讯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工银安盛安徽分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于6月17日连收15张安徽银保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银保监罚决字〔2022〕53号-67号)。工银安盛安徽分公司存在两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财务数据不真实,二是跨省经营保险业务。时任工银安盛安徽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经理、银保业务部负责人等多名分公司管理人员被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时任工银安盛安徽分公司总经理兰少锋对该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管理责任;时任工银安盛安徽分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同时兼任银保业务部负责人)王广华、时任工银安盛安徽分公司财务部经理胡逢云、时任工银安盛安徽分公司银保业务部负责人陈雷是对该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时任工银安盛安徽分公司银保业务部副经理郑诗成承担相关业务中间环节审批责任,是对该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工银安盛安徽分公司银保部渠道经理汪守娥、唐玉霞、吴群、尹鸣、刘燕、王丽、徐丽是该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时任工银安盛安徽分公司个险业务部负责人马腾跃应对该公司跨省经营保险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时任工银安盛安徽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王光付是对该公司跨省经营保险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安徽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九条,对工银安盛安徽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51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兰少锋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王广华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对胡逢云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陈雷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对郑诗成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对汪守娥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对唐玉霞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吴群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尹鸣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刘燕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王丽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徐丽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九条,对马腾跃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王光付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马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