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3宗违法被罚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4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28号-32号)显示,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存在三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编制虚假财务资料,二是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三是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在“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列支148394元招待费,报销部门为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太原银保管理本部。资金实际未用于业务招待,其中的11338元被用于支付报销发票税款等,137056元被用于银保渠道处理客户投诉纠纷、网点维护客户活动及补贴交通费。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太原银保管理本部经理徐福康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在“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列支20320元招待费,报销部门为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行政部。资金实际未用于业务招待,而是被用于填补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太原本部职场装修款缺口。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行政部经理张帆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2021年9月,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太原营销管理本部通过四场答谢会、向签单客户发放礼品等活动,向新单投保人赠送礼品共计90件,合计金额25791元,对应保单53件,涉及保费512581.82元。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太原营销管理本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王刚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2021年9月4日,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组织召开答谢活动,现场使用由太原营销管理本部制作的、内容存在“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不用公证的婚前专属财产”“银行存款利率越来越低 越存越穷”“你的银行存款将被开征个人货币财产税”“不会再有5年快返型产品 不会再有5年每年返还100%保费的产品”等误导性表述的销售课件对产品进行讲解。2名人员在参加活动后购买了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的产品,保费合计16200元。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太原营销管理本部营销培训经理李慧梅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山西银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张帆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决定对徐福康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上述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山西银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王刚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上述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规定。山西银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慧梅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28号)
当事人:张帆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职务: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行政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张帆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在“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列支20320元招待费,报销部门为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行政部。资金实际未用于业务招待,而是用于填补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太原本部职场装修款缺口。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记账凭证、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帆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6月8日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29号)
当事人:王刚
住址:太原市杏花岭区
职务: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太原营销管理本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王刚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2021年9月,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太原营销管理本部通过四场答谢会、向签单客户发放礼品等活动,向新单投保人赠送礼品共计90件,合计金额25791元,对应保单53件,涉及保费512581.82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刚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6月8日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30号)
当事人:徐福康
住址:太原市杏花岭区
职务: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太原银保管理本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徐福康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在“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列支148394元招待费,报销部门为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太原银保管理本部。资金实际未用于业务招待,其中的11338元用于支付报销发票税款等,137056元用于银保渠道处理客户投诉纠纷、网点维护客户活动及补贴交通费。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记账凭证、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徐福康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6月8日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31号)
当事人: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03号阳光国际商务中心B座15层
主要负责人:郑江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在“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列支148394元招待费,报销部门为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太原银保管理本部。资金实际未用于业务招待,其中的11338元被用于支付报销发票税款等,137056元被用于银保渠道处理客户投诉纠纷、网点维护客户活动及补贴交通费。
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在“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列支20320元招待费,报销部门为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行政部。资金实际未用于业务招待,而是被用于填补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太原本部职场装修款缺口。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记账凭证、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二、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
2021年9月,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太原营销管理本部通过四场答谢会、向签单客户发放礼品等活动,向新单投保人赠送礼品共计90件,合计金额25791元,对应保单53件,涉及保费512581.82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活动方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
2021年9月4日,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组织召开答谢活动,现场使用由太原营销管理本部制作的、内容存在“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不用公证的婚前专属财产”“银行存款利率越来越低 越存越穷”“你的银行存款将被开征个人货币财产税”“不会再有5年快返型产品 不会再有5年每年返还100%保费的产品”等误导性表述的销售课件对产品进行讲解。2名人员在参加活动后购买了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的产品,保费合计16200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活动方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上述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上述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6月8日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32号)
当事人:李慧梅
住址:太原市亲贤街
职务: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太原营销管理本部营销培训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李慧梅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2021年9月4日,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组织召开答谢会,现场使用由太原营销管理本部制作的、内容存在“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不用公证的婚前专属财产”“银行存款利率越来越低 越存越穷”“你的银行存款将被开征个人货币财产税”“不会再有5年快返型产品 不会再有5年每年返还100%保费的产品”等误导性表述的销售课件讲解。2名人员在参加活动后购买了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的产品,保费合计16200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慧梅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6月8日
(责任编辑:马先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