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河北分公司违法被罚 保险客户信息不真实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30日讯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河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冀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工银安盛人寿河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客户信息不真实。杜恺时任工银安盛人寿河北分公司总经理助理、银保业务部经理,为前述违法违规事实的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河北银保监局决定对工银安盛人寿河北分公司处十五万元罚款;对杜恺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工银安盛人寿官网显示,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称“工银安盛人寿”)于2012年7月正式成立。公司由中国工商银行、法国安盛集团、中国五矿集团等实力雄厚的中外股东合资组建,注册资本金125.05亿元人民币,专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公司总部位于上海,截至2021年末,已在全国设立了19家省级分公司、1家直属中心支公司、1家资产管理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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