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财险沈阳市中支违法被罚 总经理被罚副总经理被撤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7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2022〕20号、21号、22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存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在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通过公杂费、广告费、会议费、宣传费、印刷费、咨询费、专业服务费科目,以向沈阳某广告有限公司等单位支付费用名义列支2000.43万元,扣除相关税费后实际获取资金1700.37万元,用于补贴结算承保的车险业务手续费外的展业费用。
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高英波作为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审批报销金额508.86万元,对此期间的违规事实知情并负有直接责任。
2019年1月至7月期间,孙卓越作为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审批报销金额1491.57万元,对此期间的违规事实知情并负有直接责任。
辽宁银保监局表示,上述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辽宁银保监局决定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做出责令停止接受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新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书送达次日起执行。辽宁银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高英波做出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孙卓越做出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2〕20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高英波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210***************
住址:沈阳市********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你系该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我局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公司存在着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在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通过公杂费、广告费、会议费、宣传费、印刷费、咨询费、专业服务费科目,以向沈阳某广告有限公司等单位支付费用名义列支2000.43万元,扣除相关税费后实际获取资金1700.37万元,用于补贴结算承保的车险业务手续费外的展业费用。
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你作为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审批报销金额508.86万元,对此期间的违规事实知情并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调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财务凭证、资金使用方式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你做出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2年5月20日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2〕2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5号恒信投资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滕寿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着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违法违规行为:
你公司在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通过公杂费、广告费、会议费、宣传费、印刷费、咨询费、专业服务费科目,以向沈阳某广告有限公司等单位支付费用名义列支2000.43万元,扣除相关税费后实际获取资金1700.37万元,用于补贴结算承保的车险业务手续费外的展业费用。
上述事实,有调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财务凭证、资金使用方式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责令停止接受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新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次日起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2年5月20日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2〕22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孙卓越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210***************
住址:沈阳市********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你系该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我局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公司存在着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在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通过公杂费、广告费、会议费、宣传费、印刷费、咨询费、专业服务费科目,以向沈阳某广告有限公司等单位支付费用名义列支2000.43万元,扣除相关税费后实际获取资金1700.37万元,用于补贴结算承保的车险业务手续费外的展业费用。
2019年1月至7月期间,你作为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审批报销金额1491.57万元,对此期间的违规事实知情并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调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财务凭证、资金使用方式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你做出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2年5月20日
(责任编辑:蒋柠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