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保险德州中支2宗违法被罚 虚构业务套取费用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6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德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2号、3号)显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保险德州中支”)存在编制、提供虚假报表,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提供虚假报表
2020年1月至6月、8月至11月期间,紫金保险德州中支虚列办公用品费、电子耗材、车务服务费等费用共计144.62万元,相关财务对应事项未实际发生。如,2020年3月至4月,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13笔、共计37.76万元,用途为车务服务费。上述费用支付后,经多个过渡账户,最终支付给紫金保险德州中支员工冷某36.63万元。
二、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2020年1月至4月、9月,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紫金保险德州中支代理人窦某某账户支付代理费2.52万元,窦某某收到代理费后向紫金保险德州中支员工张某账户转账2.52万元。经核实,张某将自己开展的业务挂靠在代理人窦某某名下,紫金保险德州中支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属实。
蒋德国、顾沂蒙时任紫金保险德州中支总经理,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紫金保险德州中支的上述问题应承担违法责任。
紫金保险德州中支编制、提供虚假报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德州监管分局决定对紫金保险德州中支处以罚款30.1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蒋德国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顾沂蒙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紫金保险德州中支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德州监管分局决定对紫金保险德州中支处以罚款5.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蒋德国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顾沂蒙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中国银保监会德州监管分局决定对紫金保险德州中支处以罚款共计35.8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蒋德国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顾沂蒙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德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
德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
单位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地址:德州市三八东路鑫星国际
主要负责人:顾沂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你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司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司存在编制、提供虚假报表,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提供虚假报表
2020年1月至6月、8月至11月期间,你司虚列办公用品费、电子耗材、车务服务费等费用共计144.62万元,相关财务对应事项未实际发生。如,2020年3月至4月,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13笔、共计37.76万元,用途为车务服务费。上述费用支付后,经多个过渡账户,最终支付给你司员工冷某36.63万元。
上述事实,有你司《保险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编号:02-06);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付款回单及费用报销单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某日用百货店付款回单及费用报销单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账户流水,某芝账户流水;某科技有限公司付款回单及费用报销单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账户流水,某峰账户流水;某百货有限公司付款回单及费用报销单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账户流水,某芝账户流水;某商贸有限公司1付款回单及费用报销单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账户流水;某商贸有限公司2付款回单及费用报销单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账户流水;某商贸有限公司3付款回单及费用报销单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账户流水;冷某、赵某某1、赵某某2、张某劳动合同复印件;蒋某某、顾某某座谈笔录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二、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2020年1月至4月、9月,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你司代理人窦某某账户支付代理费2.52万元,窦某某收到代理费后向你司员工张某账户转账2.52万元。经核实,张某将自己开展的业务挂靠在代理人窦某某名下,你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属实。
上述事实,有你司《保险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复印件(编号:01);窦某某个人代理合同复印件及账户流水;张某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座谈笔录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司编制、提供虚假报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司处以罚款30.11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司处以罚款5.7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你司处以罚款共计35.81万元的行政处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德州监管分局
2022年5月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德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
德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
个人姓名:蒋德国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37242319750324XXXX
所在单位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职务:原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当事人对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险德州中支)编制、提供虚假报表等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调查发现,你时任紫金财险德州中支总经理,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紫金财险德州中支以下问题应承担违法责任。
一、编制、提供虚假报表
2020年1月至6月,紫金财险德州中支虚列办公用品费、电子耗材、车务服务费等费用共计134.83万元,相关财务对应事项未实际发生。如,2020年3月至4月,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13笔、共计37.76万元,用途为车务服务费。上述费用支付后,经多个过渡账户,最终支付给紫金财险德州中支员工冷某36.63万元。
上述事实,有紫金财险德州中支《保险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编号:02-06);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付款回单及费用报销单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某日用百货店付款回单及费用报销单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账户流水,某芝账户流水;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付款回单及费用报销单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账户流水,某峰账户流水;某百货有限公司付款回单及费用报销单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账户流水,某芝账户流水;某商贸有限公司1付款回单及费用报销单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账户流水;商贸有限公司2付款回单及费用报销单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账户流水;商贸有限公司3付款回单及费用报销单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账户流水;冷某、赵某某1、赵某某2、张某劳动合同复印件;蒋德国座谈笔录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二、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2020年1月至4月,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紫金财险德州中支代理人窦某某账户(尾号4046)支付代理费1.40万元,窦某某收到代理费后向紫金财险德州中支员工张某账户(尾号7491)转账1.40万元。经核实,张某将自己开展的业务挂靠在代理人窦某某名下,紫金财险德州中支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属实。
上述事实,有紫金财险德州中支《保险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复印件(编号:01);窦某某个人代理合同复印件及账户流水、张某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座谈笔录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紫金财险德州中支编制、提供虚假报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
紫金财险德州中支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你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5万元的行政处罚。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德州市德城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德州监管分局
2022年5月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德银保监罚决字〔2022〕3号)
德银保监罚决字〔2022〕3号
个人姓名:顾沂蒙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37280119771119XXXX
所在单位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职务: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当事人对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险德州中支)编制、提供虚假报表等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调查发现,你时任紫金财险德州中支总经理,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紫金财险德州中支以下问题应承担违法责任。
一、编制、提供虚假报表
2020年8月至11月,紫金财险德州中支虚列劳保用品费等费用共计9.78万元,相关财务对应事项未实际发生。如,2020年8月至11月,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3笔、共计6.63万元,用途为购买劳保用品。上述费用支付后,该公司转给紫金财险德州中支员工赵某某6.50万元。
上述事实,有紫金财险德州中支《保险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编号:04-05);某商贸有限公司1付款回单及费用报销单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账户流水;某商贸有限公司2付款回单及费用报销单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账户流水;赵某某劳动合同复印件;顾沂蒙座谈笔录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二、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2020年9月,紫金财险德州中支向紫金财险德州中支代理人窦某某账户(尾号4046)支付代理费1.12万元,窦某某收到代理费后向紫金财险德州中支员工张某账户(尾号7491)转账1.12万元。经核实,张某将自己开展的业务挂靠在代理人窦某某名下,紫金财险德州中支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属实。
上述事实,有紫金财险德州中支《保险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复印件(编号:01);窦某某个人代理合同复印件及账户流水;张某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座谈笔录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紫金财险德州中支编制、提供虚假报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紫金财险德州中支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你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德州监管分局
20212年5月6日
(责任编辑:田云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