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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保险辽宁3支公司违法虚构业务收6罚单 3老总被罚

2022年05月12日 18:13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2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2022〕14号、15号、阜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2号、葫银保监罚决〔2022〕1号、2号)显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商保险”)3家中心支公司存在虚构中介业务的违法行为,3家中心支公司的总经理分别被罚。 

  辽银保监罚决〔2022〕14号、15号显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浙商保险沈阳中支”)存在着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违法行为。2020年3月至8月经营期间,浙商保险沈阳中支将时某某等5名业务员销售的252笔直销车险业务,列到周某等19名个人代理人名下,涉及保费金额80.26万元,列支手续费金额10.86万元,由时某某等5名业务员个人支配使用。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辽宁银保监局决定对浙商保险沈阳中支予以罚款人民币七万元。 

  张玉中为浙商保险沈阳中支总经理,对上述违规事实知情,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辽宁银保监局决定对张玉中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阜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2号显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浙商保险阜新中支”)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2020年3-8月,浙商保险阜新中支将丁某等4名内勤员工销售的908笔公司直销车险业务挂在叶某等21名个人代理人名下,涉及保费203.95万元,列支手续费45.82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六十一条规定,阜新银保监分局决定对浙商保险阜新中支处罚款15万元。 

  丁新作为浙商保险阜新中支总经理,统筹公司所有工作。浙商保险阜新中支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的行为均经过其同意或实施,应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阜新银保监分局决定给予丁新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处罚。 

  葫银保监罚决〔2022〕1号、2号显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浙商保险葫芦岛中支”)存在以虚构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2020年3月至2021年10月,浙商保险葫芦岛中支将270笔直销业务挂靠在保险代理人焦某某、史某名下,套取手续费130142.71元,全部用于走访客户。 

  上述以虚构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葫芦岛银保监分局决定责令浙商保险葫芦岛中支改正,处罚款7万元。 

  李文荣时任浙商保险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上述以虚构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葫芦岛银保监分局决定给予李文荣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2〕15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272号北约客置地广场28层5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中心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虚构保险中介业务违法行为: 

  2020年3月至8月经营期间,你中心支公司将时某某等5名业务员销售的252笔直销车险业务,列到周某等19名个人代理人名下,涉及保费金额80.26万元,列支手续费金额10.86万元,由时某某等5名业务员个人支配使用。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业务明细清单、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你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七万元。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2年5月10日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2〕14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张玉中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2101061971XXXXXXXX 

  住址:沈阳市沈河区XXXX 

  职务: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你系该违法行为责任人员,我局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中心支公司存在着虚构保险中介业务违法行为: 

  2020年3月至8月经营期间,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将时某某等5名业务员销售的252笔直销车险业务,列到周某等19名个人代理人名下,涉及保费金额80.26万元,列支手续费金额10.86万元,由时某某等5名业务员个人支配使用。 

  你为该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违规事实知情,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业务明细清单、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2年5月10日 

  阜新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145-3门    

  法定代表人:丁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20年3-8月,你公司将丁某等4名内勤员工销售的908笔公司直销车险业务挂在叶某等21名个人代理人名下,涉及保费203.95万元,列支手续费45.82万元。 

  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调查笔录及情况说明、事实确认书、虚构中介业务明细、虚构中介业务手续费支付明细、相关人员银行流水、员工花名册、代理人花名册、任职文件、劳动合同,以及保险许可证复印件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六十一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15万元。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不缴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阜新银保监分局 

  2022年5月7日 

  阜新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丁新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10902****** 

  住址:阜新市****** 

  职务: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险阜新中支)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你系该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我分局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浙商财险阜新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20年3-8月,浙商财险阜新中支将丁某等4名内勤员工销售的908笔公司直销车险业务挂在叶某等21名个人代理人名下,涉及保费203.95万元,列支手续费45.82万元。 

  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调查笔录及情况说明、事实确认书、虚构中介业务明细、虚构中介业务手续费支付明细、相关人员银行流水、浙商财险阜新中支员工花名册和代理人花名册、任职文件、劳动合同,以及保险许可证复印件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你作为浙商财险阜新中支总经理,统筹公司所有工作。浙商财险阜新中支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的行为均经过你同意或实施,应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处罚。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不缴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阜新银保监分局 

  2022年5月7日 

  葫芦岛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葫银保监罚决〔2022〕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地址:葫芦岛市连山区锦葫路22-7号楼H  

  主要负责人:冯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虚构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2020年3月至2021年10月,你公司将270笔直销业务挂靠在保险代理人焦某某、史某名下,套取手续费130142.71元,全部用于走访客户。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转账记录、保险代理协议、劳动合同和任命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以虚构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决定责令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改正,处罚款7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葫芦岛银保监分局 

  2022年05月09日 

  葫芦岛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葫银保监罚决〔2022〕1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李文荣 

  住址:葫芦岛市******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10****** 

  所在单位名称: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职务:时任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险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你系该违法行为责任人员,我分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浙商财险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存在以虚构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2020年3月至2021年10月,浙商财险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将270笔直销业务挂靠在保险代理人焦某某、史某名下,套取手续费130142.71元,全部用于走访客户。你时任浙商财险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转账记录、保险代理协议、劳动合同和任命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以虚构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给予李文荣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葫芦岛银保监分局 

  2022年05月10日

(责任编辑: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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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保险辽宁3支公司违法虚构业务收6罚单 3老总被罚

2022-05-12 18:13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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