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泰保险楚雄中支3宗违法被罚 虚构业务套取费用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9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楚雄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楚银保监罚决字〔2022〕5号-8号)显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诚泰保险楚雄中支”)存在三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高管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即履职,二是编制虚假费用报销资料,三是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诚泰保险楚雄中支总经理李军对上述三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诚泰保险云南分公司专家,原诚泰保险楚雄中支总经理刘丰云对上述“高管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即履职”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时任诚泰保险楚雄中支临时负责人杨柏荣对上述“编制虚假费用报销资料”和“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楚雄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六十一条,对诚泰保险楚雄中支罚款人民币4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军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对刘丰云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对杨柏荣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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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先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