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保两宗违法被罚 保险费率执行管控不严格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7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2022〕7号),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存在准备金计提错误、保险费率执行管控不严格的违法行为。
中国信保准备金计提错误的违法行为具体为:由于信息系统规则和设置存在缺陷,造成两个保单首次责任生效日抓取错误、保单责任余额计算错误, 对财务数据真实性产生重大影响。此外系统中还存在保费及保险金额人工填写错误等。
中国信保保险费率执行管控不严格的违法行为具体为:4款保险产品未将报备的费率计算公式嵌入业务系统。保险费率测算和厘定以业务人员经验调节为主,无法通过系统进行严格管控。
中国信保上述准备金计提错误事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银保监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中国信保罚款50万元,对时任中国信保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孔宪华警告并罚款7万元。
中国信保上述保险费率执行管控不严格事项,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银保监会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对中国信保警告并罚款1万元。
银保监会2017年5月4日发布关于孔宪华任职资格的批复,核准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全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保监罚决字〔2022〕7号)
当事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11号丰汇时代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曙光
当事人:孔宪华
职务:时任中国信保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会对中国信保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信保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准备金计提错误
中国信保由于信息系统规则和设置存在缺陷,造成两个保单首次责任生效日抓取错误、保单责任余额计算错误, 对财务数据真实性产生重大影响。此外系统中还存在保费及保险金额人工填写错误等。
上述准备金提取不准确主要源于信息技术部系统规则缺陷,且信息技术部2020年1月发现基础数据错误后未按照公司规定报告风险管理部及计划财务部,导致公司未及时调整2019年财务报表。孔宪华自2019年7月起担任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全面主持信息技术部工作,对该问题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中国信保承保档案、公司系统中提取的数据信息、公司对相关情况的说明、当事人调查笔录、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资料证明。
二、保险费率执行管控不严格
中国信保4款保险产品未将报备的费率计算公式嵌入业务系统。保险费率测算和厘定以业务人员经验调节为主,无法通过系统进行严格管控。
上述事实,有中国信保相关产品条款费率报备档案、承保档案、业务清单、费率测算回溯表、内部管理规定、公司对相关情况的说明、当事人调查笔录、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资料证明。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准备金计提错误事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中国信保罚款50万元,对孔宪华警告并罚款7万元。
上述保险费率执行管控不严格事项,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对中国信保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3月8日
(责任编辑:蒋柠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