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金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法被罚 大股东为百年人寿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披露的大连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大银保监罚决字〔2022〕30号、31号)显示,网金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业务档案管理不规范。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吴刚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大连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责令网金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改正,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二十三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责令吴刚改正,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九万元罚款。
相关资料显示,网金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4日正式成立,总部选址大连,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由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90%股份。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六)违反规定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
(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八)违反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
(九)从代收保险费中直接扣除保险佣金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蔡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