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扩大长期护理险试点 起步阶段不会增加用人单位负担
近日,北京市医保局发布《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扩大试点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施意见》提出,参加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暂不含学生、儿童),应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分步实施。2022年先启动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再适时启动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医保局特制定《实施意见》。
据了解,北京市于2018年在石景山区部分街道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2020年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区,试点成效显著。
《实施意见》包含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基本政策、管理服务、保障措施等五方面内容。根据《实施意见》,资金筹集方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执行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
具体来看,城镇用人单位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2%缴纳,试点起步阶段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不增加单位负担。城镇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1%从个人账户中划转。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1%,与基本医疗保险一并缴纳。退休人员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当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的0.1%确定,按月从个人账户中划转。城乡居民年度缴费标准参照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2%确定,由个人和财政按同比例分担。城乡居民个人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一并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财政部门按年进行补助。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全额补助条件的人员,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财政补助资金由区财政部门负担。
《实施意见》明确,长期护理保险以保障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为主要内容,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经医疗机构规范诊疗、丧失基本生活自理能力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重度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在待遇支付方面,《实施意见》明确,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可选择机构护理、社区护理或居家护理的服务方式。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以按天、按服务包为主进行支付,基金支付水平总体控制在70%左右。
此外,在经办管理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充实经办力量。社会力量的经办管理费,可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机构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按比例或按定额支付。
(责任编辑:马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