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9日讯 (记者 马欣)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保险资金投资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包括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债券和国际开发机构发行的债券。
保险资金投资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其发行人应当公司治理良好,经营审慎稳健,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相关监管指标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根据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通知》分类设置可投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最低外部信用评级要求。具体来看,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00%(含)以上且具备(或受托人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取消对所投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外部信用评级要求。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0%(含)以上且具备(或受托人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主体和债项,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或相当于BBB级以上的信用级别。
若不满足上述条件,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被银保监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或已被依法托管或接管,保险公司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含)或相当于AA级以上的信用级别,其发行人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含)或相当于A级以上的信用级别。
同时,《通知》还明确了保险公司投资BBB级(含)以下债券的集中度要求,即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信用评级以下的企业(公司)债券账面余额,不得超过该债券当期发行规模的10%;保险公司投资同一发行人发行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信用评级以下的企业(公司)债券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
《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应当按照发行人对其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的分类,相应确认为固定收益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并纳入相应监管比例管理。
《通知》强调,保险机构开展债券投资应切实履行机构主体责任,加强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建设,完善内部评级等风险控制体系,审慎投资,自担风险。
中国银保监会表示,《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拓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优化保险资产配置;有利于扩大保险机构自主决策空间,强化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建设;有利于建立健全分类监管机制,推行差异化监管;有利于降低监管对外部信用评级依赖,助力债券市场高质量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田云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