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使用备案条款,中意人寿保险公司被罚40万元
8月18日,山西银保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晋银保监罚决字〔2021〕15号)显示,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根据相关规定,银保监局作出对其罚款40万元的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四川分公司承保的中意借贷宝团体定期寿险、中意借贷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中意附加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未执行经备案的条款、费率。该公司通过相关方式,将备案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率做了一定的变更,并按变更后的条款、费率予以承保。涉及保单业务8笔,保费金额8181.03万元。团险部分管副总经理孙玉松、核保中心主管李显对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山西银保监局相关人士表示,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规定。山西银保监局责令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改正错误,并处罚款4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山西银保监局决定对孙玉松、李显进行警告,并各处罚款4万元。记者 李静
(责任编辑:何潇)